最高人民法院23日向各有關省級高院下發通知,要求盡快推動鐵路運輸法院改革,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鐵路運輸法院向地方的移交。此前,鐵道部表示,對鐵路“檢法”兩院的經費保障將持續到今年6月底。
27日,經濟導報記者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已接到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通知。據了解,該通知明確了鐵路運輸法院人、財、物的移交標準,對辦公用房、法庭建設、信息化建設、車輛配置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此外,導報記者從山東省檢察院了解到,一份關于鐵路檢察院移交地方的改革方案已提交省政府。
人事凍結期長達近3年
2009年7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發布《關于鐵路公檢法管理體制改革和核定政法機關編制的通知》,明確“鐵路檢察院、法院與企業分離,一次性整體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一次性移交給駐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實行屬地管理。”隨后,鐵路系統內的檢、法兩院人事關系凍結。
據濟南市鐵路運輸法院一名人士透露,“在之后近3年的時間里,鐵路法院的人員不能出、不能進,不能獲得提拔,甚至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也辦不了退休手續。因為,在人事凍結期,一旦有人員退休,空缺就無法頂替。凍結人事都是為了今后的改制。”
1月12日,太原鐵路檢察機關改制,人、財、物由鐵路系統移交地方,實現屬地化管理。這是全國首個鐵路檢察機關正式從鐵路系統中剝離。但太原鐵路法院系統并沒有同步改制。據知情人士分析,這與當時太原鐵路法院還沒有統一明確的法庭建設標準有關。
27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對導報記者表示,“兩院”從鐵路系統剝離,是司法體制改革的應有之義,結束了以往司法割據的狀態,是實現司法統一的前提。“鐵路司法不公正被詬病良久,‘兩院’移交地方,也是實現政企分開和司法正義的必然之舉。除了既得利益者的阻力使然外,在人、財、權方面的一些難題也是掣肘改革進程的因素。”
喬新生認為,首先是人的問題。法院人員從鐵路局剝離后,不再是鐵路職工,今后將列入國家公務員行列,由省財政負擔其工資。那么,這批人由企業職工變身公務員,是否符合《法官法》中規定的條件,用不用通過司法考試?
其次是財的問題。改革之后,作為接收地的地方財政必須能夠提供充足的保障。
再次是權的問題,鐵路兩院移交地方,擺脫了鐵路保護主義,如何避免新的地方保護主義產生?
跨省移交增加復雜性
據導報記者了解,目前除了太原、西安兩家檢察機關移交地方外,其余多家鐵路局還沒有實質性進展。“鐵路‘兩院’改制從宏觀上看符合社會需要和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但是從微觀上看,還存在一些需要與制度協調的地方。”27日,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郭華對導報記者表示。
在郭華看來,首先是行政管理的難題。以徐州鐵路運輸檢察院為例,該院隸屬上海鐵路局。改革后,該院的人、財、物歸江蘇省檢察院管理,而業務上依舊歸上海市檢察院管理。“那么今后該院的檢察長是由上海任命,還是由江蘇任命?同樣,石家莊鐵路運輸檢察院隸屬北京鐵路局,改制后由河北省檢察院管理,但業務上依舊歸北京市檢察院管理。今后該院的檢察長是由北京任命,還是由河北任命?”
由于鐵路轄區的劃分與我國行政區劃分并不完全吻合,跨省單位的移交增加了鐵路“兩院”剝離工作的復雜性。
另外,郭華認為,鐵路司法改革在移交方式上還存在爭議。“是將鐵路‘兩院’解散,其人員并入地方‘兩院’,還是將鐵路法院單列出來,成立像海事法院這樣的專門法院?如果是前者,就不存在移交的問題,這顯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不符。如果是后者,因為鐵路案件不像海事案件那樣具有專門性和特殊性,成立專門法院的依據似乎并不充分。但是鐵路案件流動性大,管轄確實存在難題。”
延伸閱讀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廳原廳長陳振東介紹,中國的鐵路司法系統起源于上世紀50年代初,是學習當時蘇聯的體制建立的。
1953年,天津鐵路沿線專門法院和天津鐵路沿線專門檢察署成立。這是全國鐵路系統中設立的第一個鐵路專門法院和鐵路專門檢察署。
隨后,按照鐵路局的布局,全國設立3級鐵路運輸法院、檢察院。1957年時撤銷,運輸案件交由地方法院、檢察院辦理。
1979年,全國人大制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時,提出設立專門檢察院、法院。鐵路系統又恢復設立了此前的3級司法系統。
首先是鐵道部,下設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和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其次在各鐵路局內,設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鐵路運輸檢察分院;最后在縣級單位,設有基層院,即鐵路運輸法院和鐵路檢察院。
1983年,法院、檢察院組織法修改時,考慮到鐵路系統要改制為企業,刪除了鐵路運輸法院(檢察院)作為專門法院(檢察院)的規定。并要求,鐵路運輸檢察院作為地方檢察院的派出檢察院管理。
1987年,由鐵道部管理的兩個司法單位“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被撤銷。
與之相應地,最高法院設立交通運輸審判庭,對鐵路系統的法院進行業務指導;最高檢設立鐵路運輸檢察廳,對鐵路系統的檢察院進行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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