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布,為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倉儲設施占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制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食品、飲料、藥品、等工業制成品的倉儲設施。
來源:匯港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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