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商務涉稅的難點及對策分析


    時間:2011-12-26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應用的普及,我國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網購作為一種經濟、高效、低碳的購物方式已經逐漸成為主流消費方式。但是,由于網絡的虛擬性以及電子商務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勞務提供方式和支付方式,給稅務機關對其交易行為實施有效監管帶來了困難。文章從對電子商務納稅的必要性出發,分析了電子商務征稅存在的難點,進而對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提出對策建議。

      

      電子商務是利用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和遠程通信技術,實現整個商務過程中的電子化、數字化和網絡化。截至2010年底,中國網絡零售交易總額為5131億元,是2009年的近兩倍,較2007年翻了七番,約占2010年社會商品零售總額的3%。目前,國內最大的網絡零售平臺淘寶網的注冊用戶已超過3.7億,在線商品總數超過8億件,這兩個數字仍呈指數式增長態勢。可見,電子商務在我國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如何合理地征收電子商務稅已成為學術界探討的熱點話題。

      

      一、對電子商務課稅的必要性

      

      一對電子商務課稅體現稅負的公平

      

      公平稅負是關于稅收負擔公平地分配于各納稅人的原則,它指國家征稅要使每個納稅人承受的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當,并使各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平衡。其基本功能就是政府通過各種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來促進公平競爭,進而實現社會公平。具體來講,就是按照國家稅制設置的原則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稅收負擔的標準和比例建立在一個相對公平合理的基礎上,使每個經濟組織和個人能夠履行稅收責任和承擔納稅義務。從橫向公平的角度來講,同等條件的納稅人應承擔相等的稅收負擔,不能因為納稅人是從事電子商務還是從事傳統商務而有所區別。如果對電子商務免予征稅,則必然使通過傳統方式交易的市場主體處于不利的地位,進而對市場主體經營產品的價格、消費者對相關產品的選擇與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等產生重要的影響,并最終影響到資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此外,電子商務的發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對傳統產業造成沖擊,所以,應該對兩種產業都進行征稅,交易方式的不同不應作為稅收差異的原因,對電子商務免征稅稅也是有理論依據的。

      

      二對電子商務征稅有利于保障國家的財政收入

      

      我國財政收入主要源于稅收、規費、罰沒幾個方面。其中規費收入、罰沒收入在財政收入中所占份額甚微,因此,稅收收入對國家財政收入起決定性意義。雖然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發展水平還很低,即使征稅所帶來的收益也較少,但從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的迅猛勢頭來看,對電子商務的長期免稅勢必會使我國的稅收蒙受巨大損失。信息產業部的官員就公開表示:我國網上交易沒有開發票的程序,容易導致偷稅、漏稅,隨著網上交易的普及,這個問題日益突出。尤其是目前期貨、股票的上網交易額已占總額的1%,一旦上網交易大規模的啟動,交易印花稅等有關稅收的核定和征收即成問題。據悉,有關部門正考慮草擬《互聯網稅收實施細則》,以杜絕網上偷、漏稅的情況。

      

      二、對電子商務征稅所面臨的難點

      

      一電子商務征管缺乏法律規范

      

      電子商務是近年來發展起來的新型交易方式,網絡貿易的飛速發展使得越來越多的企業將交易移至網上交易平臺進行。現行稅法雖然規定,商品買賣須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個人所得稅等相關稅收,但由于現行稅制是以傳統實體貿易為基礎建立的,因此目前無論國家還是地方層面都沒有電子商務網絡交易的相關法律規定。現行稅法中既沒有針對電子商務交易行為的相關條款,也沒有對網上個人交易收入所得的性質進行明確,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方面目前我國仍然處于空白狀態。

      

      二課稅對象性質難以確定

      

      現行稅法的征收對象共分4種,分別是對流轉額,所得額,財產、行為以及自然資源課稅。交易的性質,決定了對該項交易是否征稅,以及適用哪一稅種對其征稅。然而,電子商務不同于傳統商務的特點模糊了交易的分類和所得的定性,使得稅收征管者難以確定征稅對象。如在傳統商務中的圖書銷售,按現行稅法應征收增值稅,但在電子商務中,如顧客在互聯網上通過購買數據權便可隨時瀏覽或下載圖書,那么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應視為銷售產品征收增值稅,還是視為營業稅的增收范圍繳納營業稅?這已成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三稅收征管的歸屬地原則無法落實

      

      《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登記是以常設機構,即企業或自然人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經營場所來確定經營所得來源地,納稅人應向管轄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并依法納稅。但電子商務的主要特性是虛擬性和“無址化”,電子商務活動是基于因特網虛擬平臺上,它無時空和地域限制,它可以是一個自然人,也可以是一個機構,并可以在我國的任意地區只要這個地區能上網開展經營活動。電子商務“無址化”的特性為稅務機關確定應納稅對象開展屬地征管帶來了難度。在實際征管活動中,是以網站的登記地,還是以商家的戶籍地或居住地作為稅務登記地開展征管,至今我國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四電子商務“無紙化”特性,使傳統稅務管理以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

      

      在網絡這個獨特的虛擬環境下,電子商務交易采用無紙化方式進行,所有買賣雙方的合同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數字信息的形式存在,傳統的紙質賬冊、憑證、報表轉而由服務器中數字代碼來代替。這種網上憑據的數字化在方便存貯和取用的同時,又具有可隨時被修改而不留痕跡的不利之處。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從事電子商務的網店或網站還可以采用先進的加密技術來掩蓋其真實的經營信息,給稅收稽查帶來了難度。而面對這種網絡技術趨勢,我國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有關賬簿憑證管理規定就顯得有些滯后。

      

      三、電子商務征稅應采取的對策

      

      第一,應加大電子商務征稅宣傳力度。由于國家對發展初期的電子商務采取扶持態度,加之現行的稅收法規也沒有就電子商務征稅做出明確的規定,導致不少人理所當然地認為電子商務無需繳稅。網上交易的隱蔽性,賣方普遍不索取發票等客觀條件也助長了電子商務交易主體的逃稅行為。因此,在對電子商務征稅初期應加大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宣傳力度,讓交易各方明白電子商務并不免稅,知曉電子商務納稅是國家稅收的原則要求。要通過宣傳,讓交易各方了解電子商務如何納稅,清楚逃避電子商務納稅義務屬犯罪行為。并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進行信用評級,將納稅量和他們的信用等級掛鉤,對于按時按量繳納稅款的企業,給予一定的鼓勵與支持。

      

      第二,適當的稅收優惠,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推動就業。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合理解決好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問題。稅收中性原則包含兩個方面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納稅人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其帶來額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將稅收中性原則運用到電子商務中,就是指稅收不應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阻礙作用。電子商務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貿易規模較小,從促進技術進步、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考慮,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商貿形式,應該從政策上給予大力支持。因此,可以設置一檔優惠稅率,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或者可以借鑒個人所得稅征收的辦法,對電子商務稅設置一個起征點,低于起征點的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可以免稅。

      

      第三,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和申報制度。國家可以借助行政力量,責令所有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和個人,均應將與電子商務有關的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建立詳細的戶管檔案,以便于稅務機關控制。對電子商務征稅可比照傳統商務,制定電子商務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制度,要求從事電子商務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電子商務執照的基礎上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工作,使每個從事網上交易的主體都擁有專門的稅務登記號。這樣稅務機關就可以依據登記資料和申報納稅情況對電子商務稅收繳納情況進行征管,有效解決誰在從事電子商務以及對誰進行稅收管理的問題。另外,稅務機關要與網絡服務機構和銀行等部門加強信息交流,對網絡貿易實行追蹤和交叉監控。

      第四,完善交易記錄的備份制度,加大稅收稽查力度。建立完善的電子賬簿,要求納稅人在網上交易行會計記錄,保存并傳送一份相關資料給稅務機關做備份。稅務機關應建立一套完善、綜合的電子賬簿和計賬方法,要求電子商務納稅人按文件保存的要求,將大量的業務記錄用計算機自動保存下來,包括接收的電子訂單、銀行卡及其發貨記錄和相關的電子合同等;要求納稅人在交易完畢后的第一個申報期內,把相關資料給稅務機關一份備份,以利于完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電子商務資料的收集研究。在此基礎上有重點地加大稅收稽查力度。一是加大商戶的資質稽查,對未按規定進行電子商務稅務登記的,未取得交易平臺軟件合格證的進行停業查處;二是重點做好交易量大、資金流頻繁的商戶專項稽查,就其交易資料的備份情況以及稅款繳納情況等進行稽查。

      第五,與銀行合作,從支付體系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從支付系統整體來看,電子商務征稅更多的要依賴銀行,不管是現階段銀稅系統未聯網的條件下,還是以后銀稅系統聯網的情況,對與電子繳稅息息相關的商業銀行進行合格選擇顯得很重要。選擇商業銀行的原則是必須具備一定條件的商業銀行才有權參與電子繳稅工作。首先,所轄營業網點覆蓋面廣,以往經營中未出現嚴重違規行為及資金案件,人員素質較高,商業信譽較好,能夠為稅務部門和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其次,具有一定的軟件開發能力,實現了計算機聯網,并能達到稅銀聯網的數據傳輸要求;再次,開辦了通存通兌業務,參加了同城票據交換;最后,能夠及時、準確扣劃納稅人的申請劃繳稅款,不滯留和挪用,能夠積極與國稅、國庫兩部門加強交流和協作。在銀稅聯網系統中,商業銀行更多的是輔助稅務部門進行課稅,如實提供交易數據,便于稅務部門掌握交易主體的納稅依據,這樣,也只有具備一定條件的商業銀行才能進行銀稅合作。

      第六,加緊研制電子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建立電子商務單獨核算制度稅務機關要對網上銷售公司的服務器進行強制性的稅務連接,企業在日常銷售中直接用電腦開票,稅務機關自動將其銷售情況存檔,并根據檔案資料做出抵扣進項稅額和出口退稅的決定。由于電子商務的交易成本趨近于零,實物交易與電子交易應分別建賬核算,以減少分稅種征稅帶來的稅收收入損失。

    來源: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

    熱點視頻

    第六屆中國報業黨建工作座談會(1) 第六屆中國報業黨建工作座談會(1)

    熱點新聞

    熱點輿情

    特色小鎮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03583

    www.色五月.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