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流運輸保價亟待規范


    作者:張穎川    時間:2011-03-14





    近年來,物流行業基于被運輸物品丟失或毀損而引發的賠償糾紛不斷增多。而在具體賠償案件中,爭議雙方的焦點往往都歸于一點,那就是是否要按保價賠償以及賠償多少。由于行業內在保價方面并沒有統一的標準,也沒有一部規范的法律,因而在遇到此類糾紛時,一些物流企業常以企業內部的限額保價制度為依據,不賠或少賠,從而使消費者權益受損。那么,該如何來規范現代物流業貨物運輸保價制度?
    限額保價引糾紛

    先來看一起由于實施限額保價賠償而引起的物流運輸糾紛。

    1月23日,一直在南昌做瓷器買賣的潘先生將一只大型花瓶交由德邦物流南昌二七路營業部從南昌運往北京。此前,他一直通過德邦物流網站進行網上下單,這次也不例外,根據花瓶的價值,潘先生為其保價5000元。

    1月24日,潘先生接到德邦物流通知,花瓶還沒運出南昌就已經破碎。于是,他要求德邦物流按照保價金額賠償5000元。然而,德邦物流方面只愿賠償1000元。

    據他回憶,南昌二七路營業部班姓負責人曾告訴他,德邦物流一直實行“保丟不保損”制度。按照該制度,花瓶沒有丟失,只是破損,所以無法按照保價金額賠償。但當潘先生詢問德邦物流客服后卻得知,“保丟不保損”并非其公司規定。于是,班姓負責人又稱:“陶瓷等易碎品限額保價為1000元以內。”這個說法獲得了德邦物流客服的認可。“陶瓷制品易破損,公司內部規定即使客戶保價,也只能在1000元以下。”德邦物流南昌二七路營業部的解釋讓潘先生有些糊涂。畢竟網上訂單顯示,保價金額已經確定為5000元,并且他還據此支付了相應保費,怎么事后又冒出一個“限額保價”?

    而班姓負責人則稱,無論網上訂單如何顯示,最終落實到分部時,全部按照“限額保價制度”執行,沒有例外。不過,這個“沒有例外”的說法無法獲得潘先生的認可。因為,包括此次在內,此前德邦物流已經接受過多次超過“限額”的保價。就在去年7月19日,潘先生同樣是委托德邦物流南昌洪城營業部,將一套瓷杯從南昌發往北京,保價金額高達4萬元。

    然而,在德邦物流網上訂單及相關說明上,并沒有體現相關限額保價制度。對此,該工作人員表示:“暫時不能確定該制度是否公示,是否在交易前進行書面性的體現。”其補充道,各服務網點在提供相關服務時,會口頭告知顧客。

    對于這個口頭告知,潘先生表示,在與德邦物流打交道兩年多來,自己還是第一次聽說。在潘先生看來,只要貨物不出現破損、丟失,“限額保價”這個制度根本就不會得到體現。恰恰是在貨物出現破損之后,這個制度就成了德邦物流拒絕按照保價額度賠償的理由。

    據記者了解,目前該事件已暫時得到平息,緣由是德邦物流已承諾愿意賠償顧客潘先生損失共計4000元。
    限額缺法律依據

    通過分析上述案例可知,該起糾紛當事人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落在“限額保價”制度上。而要深入探討限額保價的有關問題,還須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保價運輸。

    保價就是托運人向承運人聲明其托運貨物的實際價值。凡按保價運輸的貨物,托運人除繳納運輸費用外,還要按照規定繳納一定的保價費。在保價運輸中,貨物全部滅失,按貨物保價聲明價格賠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按實際損失賠償。而在實際運輸過程中,物流公司也經常會限制保價的限額,即任何物品的最終賠償價格不得超越一定的限額 (即規定的保價)。如上述案例,德邦物流規定“陶瓷等易碎品限額保價為1000元以內”,假設那只損毀的花瓶價值5000元,但損毀后只能按保價限額1000元賠償,而不可能按照花瓶的實際價值5000元進行賠償。

    那么,物流公司在貨物運輸中緣何要進行限額保價呢?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關鍵對記者表示,物流公司這樣做,主要是為了控制經營風險。物流公司遞送貨品的數量非常多,途中出現什么問題在所難免,并且物流公司收取的運費遠低于物品的價值,如果每一件都按照實際價格來賠償,物流公司將無法承擔。另外,還可以防止顧客虛假報價。由于物流公司業務數量繁多,物流公司不可能對每個保價貨物進行價格評估和檢驗,而限額可以減少這類情況發生。

    而在關鍵看來,物流公司的限額保價并沒有法律依據,這完全是物流公司自身的不規范行為。物流公司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應該是貨物運輸的關系,如果物流公司有限價規定,應該在雙方的貨運合同中明確表示。該限額的條款是屬于格式條款,物流公司應當提示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予以注意。如果消費者得知該條款具體內容后,仍然與物流公司簽訂合同,視為當事人對該限額予以同意,雙方就該限額達成一致。如果出現毀損和丟失,賠償金額應該按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為準。如果限額是物流公司的內部約定,并沒有寫入運輸合同,也沒有告訴消費者,并且消費者無從得知該限額,那么物流公司的內部限額不對抗消費者,發生賠償糾紛時應該按照消費者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法院應該結合具體案件情況和雙方所提供的證據情況進行審判。因此,當限額保價并沒有出現在訂單和相關說明上,未出現在書面上,同時如果該物流公司也沒有對消費者口頭告知,該限額是不對抗消費者的,應該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就實際的賠償數額,如果在法院提出訴訟,法院還必須根據雙方的證據情況,達成的書面協議以及其他情況綜合進行判決。“‘限額保價’在物流行業廣泛存在。目前這方面的法律法規還處于空白狀態,因此有關部門必須對此重視,盡快出臺有關的法律法規。”關鍵對記者強調。

    保價亟待規范

    眾所周知,對于保價的問題,一些物流公司的“霸王條款”比較多,如上述限定保價金額、規定“保丟不保損”的條款大量存在。一旦發生此類糾紛,消費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并且很多消費者的法律意識不強,在投遞貨物過程中往往會忽略保價的問題。物流公司在投遞時也沒有提示消費者這些問題,出了糾紛就以公司有限額規定或者合同里面有這樣那樣的條款來作為擋箭牌,這些對于消費者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而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關于物流方面統一的法律規定,大多是散見于不同的法律規范中。特別是有關保價賠償問題的規定,一般是基于特殊行業的法律,如有關鐵路運輸、航空運輸、海事運輸的特殊法,還有一類就是有關郵政方面所規定的法律。“目前的市場很混亂,各種大大小小的物流公司魚龍混雜,涉及的業務也紛繁復雜。由于沒有統一的規范,主管機關也難以統一管理,市場不規范,很多問題也由此滋生。因此立法上急需出臺相關的規范。”關鍵表示。

    另外,為了防止類似上述糾紛的發生,關鍵提醒消費者,在辦理快遞業務時要多花一些心思,仔細了解該物流公司的規定,仔細閱讀合同的條款,特別是賠償和限額保價的條款也要特別注意。如果消費者所投遞的物品特別貴重和重要,可以與物流公司協商重新簽訂運輸合同,對該合同有關的賠償價格方式等問題進行重新約定,這樣才能最大限度保護自身利益。

    關鍵還指出,關于合同的內容,可以借鑒《快遞業服務標準》。該標準對服務時限、單件重量、查詢期限和賠償標準都做了明確規定。如除了與顧客有特殊約定(如偏遠地區)外,同城快遞服務時限不超過24小時,國內異地快遞服務時限不超過72小時。該標準還規定,同城快件承諾送到日后3天還沒到的,將視為丟失,對未保價的包裹,需按服務費的5倍進行賠償,信件類快件則按服務費的2倍進行賠償。同時該標準引入國際“徹底延誤標準”,對快遞服務“徹底延誤時限”進行了限制。按規定,從快遞組織承諾的服務時限到達之時算起,同城快遞徹底延誤時限為3個工作日,國內異地快遞徹底延誤時限為7個工作日,國際快件徹底延誤時限是10個日歷天。“消費者和物流公司可以約定合同適用該標準的內容,或者將該標準的相關內容直接規定在貨運合同當中”。關鍵強調。


    來源:現代物流報   張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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