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擬實施無船承運人運價備案制


    時間:2010-08-16





    據悉,交通運輸部將于近期實施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運價備案制度,現已擬訂《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運價備案實施辦法》草案廣征業界意見。


    交通運輸部通知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有關運價備案的規定,為進一步有效規范中國內地國際海運市場秩序,該部擬于近期實施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運價備案制度。現就《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運價備案實施辦法》包括中、英文版本公開征求意見,業界請于2010年8月20日前將書面意見提出。


    無船承運業務是交通運輸部國際海運市場的重要業務之一。按照《國際海運條例》規定,無船承運人以承運人身份接受托運人的貨載,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的相關責任。


    通知指出,根據其行業運輸經營特征和市場供需狀況,無船承運人應結合自身的經營成本,簽發自己的提單或其他運輸單證,提供相應的運輸服務。無船承運人須以正常、合理的運價提供服務,禁止以“零運價”、“負運價”方式承攬貨物。


    草案提出監督檢查辦法。各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港口航運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本地區國際海運市場監管,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對違反《國際海運條例》的企業,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交通運輸部報告。


    處罰措施包括二條。1未按規定履行運價備案手續或未執行備案運價的,將依照《國際海運條例》第49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2如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備案的運價超出正常、合理的范圍,低于與班輪公司簽約的協議運價,嚴重偏離同一航線同等規模經營者的平均運價水平,可能對公平競爭造成損害的,交通運輸部將依照《國際海運條例》第五章規定實施調查。


    調查期間,被調查人應將每航次的所有有關運輸單證、運費發票、服務合同文本、會計賬簿等有關資料如實提供給調查機關,不得拒絕調查或隱匿真實情況、謊報情況。


    對拒絕調查或不如實提供調查資料的,依照《國際海運條例》第53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調查,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對公平競爭造成損害的,依照《國際海運條例》第40條規定,將取消經營資格、沒收保證金、責令修改有關協議或者暫停受理運價備案、責令定期報送有關資料等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作者: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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