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7月1日實施


    時間:2014-06-27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把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列入動態監控平臺,并要求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對道路運輸車輛的動態監管和約束更嚴格了。

      該《辦法》明確要求,旅游客車、包車客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在出廠前,都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進一步明確并落實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的主體責任,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并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專職監控人員原則上按監控平臺每接入100輛車設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于2人。監控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經運輸企業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

      在《辦法》實施前已經進入運輸市場的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應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

      今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未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者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但未能在聯網聯控系統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等道路貨運車輛的公共平臺正常顯示的車輛,不予發放或者審驗《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的;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的,將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來源: 義烏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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