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五款明確規定,上客后啟動計價器,抵達目的地后按規定收費并出具發票,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變相多收乘車費用。因此,出租車不打表行為明顯違規。此外,出租車是市民出行和外來游客經常乘坐的交通工具,攸關大眾出行的同時,也深深地影響著一個城市的形象,一次次令人憋屈的打車經歷,很容易讓人對一個城市產生不好的聯想。因此,以整治出租車不打表為契機,摒除拒載、亂漲價、拼客等出租車行業存在的既不文明又違規的行為,樹立文明新風,對目前處于快速發展期的連州而言,非常有必要。
首先,需要出租車行業加強自律,自覺維護行業形象。對于現代服務業而言,消費者的感受和口碑非常重要,而提供服務過程中文明與否,直接決定了消費者感受的好壞,而對于不滿意的服務,消費者在可選擇的前提下,必然會用腳投票。因此,無論是出租車公司還是司機個人,采取或者縱容不打表、亂漲價等行為以謀取短暫利益,都是不理智的。此舉在違規的同時,還嚴重損害了整個行業以及從業者的形象,雖然謀取了眼前利益,但卻不利于長遠發展。只有加強自律,樹立起良好的行業和公司形象,才是長遠發展之道。
其次,需要相關部門高度重視,加強監管和執法力度。作為公共交通工具的一種,出租車是群眾出行常選,面向的是大眾消費者,如果任由違規行為在出租車行業中長期普遍存在,帶來的影響必然不小。目前,不打表等違規行為在連州出租車行業中已成泛濫之勢。因此,必須加強監管和執法力度,開展多部門聯合執法行動,對不打表等出租車違規行為進行現場查處。
第三,乘客要敢于維護自身權益。出租車不打表,相應地會帶來不開票、亂喊價等損害乘客利益的后果。乘客與出租車是享受服務與提供服務的契約關系,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即是違約,乘客可理直氣壯地指出。同時,也可現場收集錄音、車牌號等證據進行有效投訴,維護自身正當利益。
來源:南方日報 陶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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