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家上市公司發布回購公告,證監會表示優化制度助力市場平穩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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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中央匯金投資有限公司增持四大行后,多家上市公司發布回購公告,彰顯上市公司對企業未來發展的信心。


      證監會表示,正在會同有關方面,進一步優化股份回購制度,加快回購規則修訂,支持更多上市公司通過回購股份來穩定、提振股價,維護股東權益,夯實市場平穩運行的基礎。


      回購積極性穩步提升


      股份回購作為一項中性的資本工具,保留庫存股期間可以增厚每股內含資產價值。自2018年我國《公司法》對股份回購專項修改以來,我國形成了涵蓋《公司法》、證監會規定、交易所規則在內的回購制度體系,上市公司回購積極性穩步提升。2019年至2022年,境內市場實際回購合計近3300億元、年均800多億元,回購規模總體呈現上升態勢,回購便利度提升,經董事會直接審議通過后的回購方案占比已超八成。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認為,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可彰顯企業價值,向市場傳遞企業價值被低估的信號,增強投資者信心。減少市場流通的股票數量,有助于公司股價穩定;也表明公司對股東利益的重視,有助于推動市場平穩發展,盡早走出底部區域。“當前A股處于磨底階段,從歷史演繹角度來看,回購政策的頒布和實施往往推動市場企穩走強。”中信建投首席策略官陳果說。


      當前,我國上市公司回購規模與境外成熟市場仍然存在差距。專家表示,這與資本市場發展階段密切相關,背后的原因多樣。既有上市公司自身發展質量和資金實力的原因,也有市場文化的原因,比如我國上市公司往往傾向于增發股份、擴大股本,很少愿意減資注銷股本;也有對待回購的態度問題,我國《公司法》對公司股本變動管理較為嚴格,對股份回購采取“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原則,庫存股持有期限相對更短;還有稅收政策的原因,比如很多美股上市公司借回購規避現金股利的高稅負。因此,不能簡單類比,部分工作不是短期內能夠解決的,需要循序漸進落實和持續推動。


      優先鼓勵注銷式回購


      上市公司回購股票,特別是回購注銷,向市場釋放股價被低估的信號,“托底”股價的效果明顯。


      田利輝認為,此輪回購金額和回購力度均超過上一輪,有望起到標桿和引領作用,帶動更多上市公司加入回購增持隊伍,用真金白銀表達對經濟復蘇的信心。


      近年來,A股上市公司回購股票用于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的占比超80%。有觀點呼吁,出臺政策要求上市公司加大回購注銷。對此,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旗幟鮮明優先鼓勵回購注銷。不過,上市公司運用回購工具、發揮何種功能,往往取決于上市公司自身狀況和需要,屬于公司自治范疇,不適合強制。為更好順應市場實際和公司需求,增強制度包容度和回購便利性,證監會正在抓緊對《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部分條款予以優化和完善。


      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學研究院院長李曙光表示,上市公司是否選擇回購注銷,主要依據自身的需求。回購注銷有其好處。比如,與現金分紅相比,回購注銷更具靈活性,能夠更好應對不同的市場和財務條件。


      不過,回購不注銷也有其內在考量:一是在融資方面能夠為公司提供充足的靈活性,降低融資成本。二是有利于員工或管理層激勵計劃等的實施。“庫存股”是企業向員工及管理層發放股權激勵的重要的股票來源之一。三是回購后保留“庫存股”行為能防止公司被惡意收購。一方面,回購推升股價導致收購方難度增加,另一方面,“庫存股”能夠補充公司在外流通的股份數量,為公司應對惡意收購提供緩沖時間。


      嚴打忽悠式回購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前期,證監會已就《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修訂稿公開征求市場意見,擬對部分條款予以優化和完善,力求提高上市公司回購便利性、增強積極性,同時從嚴監管,對忽悠式回購露頭就打。考慮近期市場對回購討論較為熱烈,證監會正在結合市場意見做進一步深入評估,成熟后及時向市場發布。


      業內人士表示,相關優化亮點頗多。一是優化上市公司回購條件。對于“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觸發條件之一的“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30%”,擬適度降低。二是適度放寬新上市公司回購實施條件。擬將新上市公司的回購實施條件,由“上市滿一年”調整為“上市滿六個月”。三是縮短禁止回購窗口期等,“總體看,體現鼓勵回購的導向,鼓勵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優先用于減少注冊資本;鼓勵首發超募資金較多或者財務性投資占比較高的上市公司加大股份回購力度”。


      同時,為防范上市公司和相關主體借助回購實施操縱股價、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規則對“護盤式回購”的減持行為進行了嚴格條件限制,比如明確控股股東、實控人、董監高等在股份回購期間不得減持,回購完成12個月后才能減持等。


      “加大對忽悠式回購的打擊力度,嚴格防控忽悠式回購及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對于上市公司及相關方違反《回購規則》,或者未按照回購股份報告書約定實施回購的,擬明確證券交易所可以視情節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予以紀律處分。 (記者 祝惠春)


      轉自: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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