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有毒物質最高罰款30倍
此次修改草案規定,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1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
昨天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備受關注。
此次修法是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施行以來的首次修改,草案從現行法律的104條增加到159條,旨在改革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建立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推進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
看點
1 增加對失職地方政府負責人引咎辭職情形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長張勇介紹,草案對違法生產經營者實行最嚴厲處罰,對失職瀆職的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實行最嚴肅問責,對違法作業的檢驗機構實行最嚴格追責。
草案增設了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的情形;修訂草案明確三種行為將給予開除處分,包括瞞報、謊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和食品安全事故時收受賄賂,以及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對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規定其終身禁止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等。
2 首次規范網購食品交易
網絡食品交易也越來越普遍,但法律法規對網絡經營的規范還相對空白。針對網購食品交易,草案規定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并明確其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消費者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購買食品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第三方平臺如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真實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先行賠付。
保健食品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添加和非法宣傳等成為保健食品生產銷售領域的痼疾。草案針對保健食品的原料、保健食品的注冊和備案等方面作出規定,并明確保健食品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草案明確,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逐批檢驗。同時特別強調:不得以委托、貼牌、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草案同時明確了違反規定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專家指出,國內市場中“洋奶粉”的質量參差不齊,在貼牌生產過程中,企業難以實現對產品的全過程監管,帶來質量安全風險,草案作出上述規定,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3 增設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
據統計,我國現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40多萬家,絕大多數都是中小企業,此外,還有難計其數的食品門店、小攤販。由于食品行業鏈條比較長,特別是中小企業的加工能力較薄弱,其上游種植、養殖環節及下游的物流運輸、市場環節都存在安全風險。
對此,草案明確國家鼓勵建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支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即使再嚴格把控,食品廠商的經營風險和經營事故也難以絕對避免。高秦偉認為,這一借鑒了其他國家經驗的規定,是政府實現監管工具多元化的嘗試,這種保險制度既能為食品廠商增加一道安全閥,分散食品企業的經營風險,也能讓消費者在發生事故時得到應有賠償。
4 國家建立統一食品安全信息平臺
自2008年以來,不少食品安全問題經媒體曝光最終得以處理。但因虛假、錯誤的食品安全信息影響企業甚至行業發展的案例也時有發生。如何處理消費者知情權與信息準確性之間的矛盾?
草案規定,國家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并明確: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依法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同時規定,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能對社會或食品產業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事先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核實情況。
參與修訂的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指出,草案規定媒體報道食品安全有誤將要承擔責任,將不利于媒體監督。“應該規定鼓勵支持媒體進行公正客觀的報道,只有嚴重失實才需要賠償,支持媒體對食品安全的監督。”
5 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結束“九龍治水”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曾一度被認為是“九龍治水”,分段監管,存在監管漏洞、盲點、交叉等問題。針對幾個部門管不住“一杯奶”“一頭豬”現象,去年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明確,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整合工商、質監等部門的食品監管職能。
為此草案明確,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不過,高秦偉認為,目前食品安全領域的體制機制依然存在問題,例如食藥管理局與衛計委是兩個獨立的部門,但實際上兩者之間特別是在食品安全的評估、監測、風險交流等環節有交叉,如何厘清這兩者之間的關系仍是問題。
此外,我國食品生產經營者“多、小、散、低”現象突出。除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外,還有大量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小餐飲等存在,加之基層監管能力弱,食品安全隱患大,如何解決這些問題也是此次修法需要進一步考慮的。
聲音
“轉基因食品問題不能回避”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昨天表示,《食品安全法》應該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同步修改。食品安全“從農田到餐桌”,如果農田安全保障水平不高的話,餐桌安全也不可能高,“對農產品的監管也應該像食品安全監管一樣”。
劉俊海表示:“現在食品監管還是有盲區的,如果不能徹底的整合成一個機構管理,那一定要有統一的規則,比如農產品、轉基因食品,一定要在食品安全法有所規定。同時各部門也一定要有信息共享,無縫對接的機制。”
劉俊海認為,轉基因食品是不能回避的,《食品安全法》一定要規定轉基因食品的強制標識制度,如果企業違反就視同欺詐,消費者可以要求懲罰性的賠償,否則轉基因食品就相當混亂。此外,食品可追溯的機制應該擴大到所有食品。目前草案的規定仍然籠統。
觀察
沒有社會共治就沒有食品安全
正如一場精彩的足球比賽離不開完美的協同配合,守住食品安全的防線,絕不是一部法律就能完成的戰斗,同樣需要各方面各環節互相配合的“社會共治”。
食品安全歸根結底是“產”出來的,如果生產者不生產不安全的食品,如果銷售者不銷售不安全的食品,食品安全之憂自然消解。食品安全也是“管”出來的,無論是制定政策、確定標準還是市場監管,無論是審批許可還是執法監督,政府都負有責任。因此,各級政府在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方面,應多一些“馬前卒”,少一些“馬后炮”;多一些“組合拳”,少一些“太極拳”;多一些鐵面執法,少一些人情勾兌。
實現食品安全領域的社會共治,需要政府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共同落實,行業自律和社會他律共同生效,市場機制和利益導向共同激活。只有形成社會各方良性互動、理性制衡、有序參與、有力監督的社會共治格局,才能不斷破解食品安全的深層次制約因素,才能不斷鞏固食品安全的微觀主體基礎和社會環境基礎。 綜合新華社 央廣等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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