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網站消息,為支持再制造產品的推廣使用,促進再制造舊件回收,擴大再制造產品市場份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質檢總局決定組織開展再制造產品“以舊換再”試點工作。為規范推進有關工作,特制定《再制造產品“以舊換再”試點實施方案》。
再制造產品“以舊換再”試點實施方案
再制造是指將舊汽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進行專業化修復的批量化生產過程,再制造產品達到與原有新品相同的質量和性能。本方案所指的再制造產品是指境內舊品經過再制造過程并達到再制造要求,重新上市銷售的產品。與制造新品相比,再制造可大幅節約能源、原材料和生產成本,降低污染物排放,有利于實現充分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
“以舊換再”是指境內再制造產品購買者交回舊件并以置換價購買再制造產品的行為。國家牽頭選擇汽車零部件等再制造產品,通過“以舊換再”的方式開展補貼推廣試點,不僅有利于促進再制造舊件回收,拓展舊件來源,而且有利于擴大再制造產品影響,支持再制造產品市場推廣,實現再制造產業規模化、規范化發展。
一、實施范圍和補貼方式
再制造產品“以舊換再”試點推廣工作遵循“手續簡便、直接補貼、安全高效”的原則。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質檢總局將再制造試點企業生產的部分量大面廣、質量性能可靠、節能節材效果明顯的再制造產品納入財政補貼推廣范圍。補貼種類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質檢總局確定,具體企業和產品型號采取公開征集方式確定。2013年,以汽車發動機、變速箱等再制造產品為試點,以后年度視實施情況逐步擴大試點范圍。
對符合“以舊換再”推廣條件的再制造產品,中央財政按照其推廣置換價格再制造產品銷售價格扣除舊件回收價格,下同的一定比例,通過試點企業對“以舊換再”再制造產品購買者給予一次性補貼,并設補貼上限。具體補貼比例、補貼上限和推廣補貼數量在“以舊換再”推廣企業資格公開征集公告中明確。中央財政對每類推廣再制造產品的補貼,原則上不超過5年。
二、推廣產品應具備的條件
一出廠再制造產品質量達到原型新品標準,具備由依法獲得資質認定CMA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或原型產品制造授權方出具的性能檢測合格報告,產品合格證的質保期不低于原型新品;
二價格競爭力強,產品扣除舊件后的置換價格不超過原型新品的60%;
三節能節材效果良好,再制造產品的再制造率按重量計達到65%以上;
四質量性能可靠,再制造產品有明確的生產標準和規范,已發布國家標準的,應當執行不低于國家標準的生產標準;
五符合法律要求,使用明確的再制造產品標識;
六具有唯一可識別且不可消除涂改的物品編碼等可追溯標識,外包裝和本體上按要求加貼“再制造‘以舊換再’推廣產品”標識和字樣見附件1;
七公開征集公告規定的具體產品其他要求。
三、“以舊換再”回收舊件應具備的條件
一舊件來源須為消費者自用等清晰可查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并有相關證明;
二交回舊件需與回收推廣企業再制造試點驗收公告目錄公布產品的型號一致。
四、推廣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地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在中國大陸地區具備獨立再制造生產線并規模化生產;
三推廣企業作為再制造產品質量的責任主體,應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的再制造試點驗收及ISO9001質量體系認證,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制定的《再制造單位質量技術控制規范》發改辦環資〔2012〕191號,售后服務網絡完善,具有履行約定的生產及服務的能力;
四推廣企業對再制造產品實行聯單管理格式樣表見附件2,建立再制造產品銷售及用戶信息管理系統,能按要求提供相關信息;
五推廣企業及其產品授權方應在特約經銷商處設立特殊標志,并有義務向消費者明示再制造產品和國家補貼金額,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六試點企業需簽署“以舊換再”推廣企業承諾書格式見附件4,并向社會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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