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向WTO訴訟美關稅修訂法案,反擊霸王條款


    作者:郭麗琴    時間:2012-09-18





    盡管中國企業此前告倒美商務部,但美方通過關稅修訂法再度為反補貼調查提供法律依據,中國將通過WTO解決爭端

      在認定中國“非市場經濟地位”的同時,又進行單獨的“反補貼”調查,按照美方此前的司法判決,這就是一個吊詭的偽命題,但在現實中卻成為他們高舉對華貿易大棒的“指導原則”。

      這一中美貿易糾結的核心點是美國關稅法修訂法案即GPX法案,這是一個為了推翻去年美國商務部敗訴于中國企業的“緊急修訂案”,以此為美國商務部繼續對中國進行反補貼調查“量身定做”法律依據。

      中方已經把這一修訂法案訴至世貿組織WTO。昨天,中國商務部表示,已就美國在GPX法案中違反世貿規則的錯誤做法,提出與美國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下進行磋商。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稱,本次爭端共涉及24類產品,累計涉案金額72.27億美元。

      對于WTO的裁決前景,多名業內人士預計中方勝訴的可能性較大,但要敦促美方順利執行,卻不那么容易。按照WTO規則,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到2016年就為全世界所承認。屆時,美方所謂的“非市場經濟”地位也就不存在前提了。

      美式悖論

      2011年12月19日,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對“河北興茂及其美國母公司GPX上訴美國商務部”一案裁決,認定美國反補貼法不適用于“非市場經濟”國家。

      這是一項非公路用輪胎司法訴訟案,法院認定美商務部在《1930年關稅法》下無權對“非市場經濟”國家進行反補貼調查。

      中國企業“扳倒”美商務部一度引發業界雀躍,因為自2006年底,美國商務部重啟對華反補貼調查以來,做出的幾十宗反補貼決定均不符合美國現行法律。一些分析人士稱,上述裁決有助于消除這一“非法現象”。

      事與愿違,美方不但沒有根據法院判決及時改正錯誤做法,反而在隨后不到三個月的時間內迅速通過了《1930年關稅法》修訂案案號H.R.4105,即GPX法案,明確授權美商務部可以對“非市場經濟”國家適用反補貼措施,并將適用范圍追溯至2006年11月20日以來發起的所有反補貼調查。

      “美方在缺少國內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華發起30余起反補貼調查,隨后又通過GPX法案溯及既往地追認這些調查的合法性。這種做法將中國企業置于一個不確定的法律環境,違反了世貿組織在透明度和正當程序等方面的相關規則。”沈丹陽說。

      負責此案的商務部條法司相關負責人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商務部美大司和公平貿易局應該一直在與美方磋商但未果,經過慎重考慮和研究決定將美國政府推至WTO,以裁定其行為是否符合美國在WTO的義務。

      “按照WTO的程序,美方需要在10天之內接受請求,如果在60天之內不能提供解決方案,就需要設立三人專家小組。”該負責人說。

      在這個領域的法理問題認定上其實早有定論。

      由于中國長期被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美國聯邦法院上訴庭曾在1986年“喬治城鋼鐵案”中裁定美國商務部無需針對非市場經濟體使用反補貼稅。在此之后,業界通常認為,如果“非市場經濟國家”傾銷幅度是通過使用替代國作為其國內銷售的價格來計算的,說明已經對可能存在的補貼進行了糾正,因此無需再進行單獨的反補貼調查。

      然而,中國入世后出口激增,2006年11月美國商務部開啟了對中國的首次反補貼調查,該行業為銅版紙。

      根據中國商務部提供的數據,至2011年8月底,中國一共遭受國外的反補貼調查47起。

      在美國政府違反法律的政府行為之后,當時一些跨國公司開始積極應對,并將美國政府告上法庭,“GPX及河北興茂輪胎訴美國”案就是其中最突出的案例。

      2007年6月18日,美國廠商Titan聯合工會工人提出申訴,要求對進口產品征收反傾銷稅。

      對此,美國大型輪胎制造商GPX International Tire Corporation表示反對,因為其美國部分業務幾乎轉為設計研發,而生產工廠大多已經轉移到亞洲、拉美等地。于是,GPX公司與其在華唯一的生產廠河北興茂輪胎有限公司以及天津國際聯合輪胎橡膠有限公司將美國政府和發起“雙反”申訴的企業一并告上美國國際貿易法院。

      2009年9月18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就此案作出裁決,要求美國商務部重新審理針對中國出口的工程輪胎反補貼案,并在90天內重新作出裁決。之后美國商務部又上訴至聯邦巡回法院,而巡回法院于兩年后的12月19日,做出了最終的裁定,即判決中國企業勝訴。

      然而,與艱難的裁定相比,更快的法律修改在不到三個月之后到來了,也就是GPX法案。

      勝訴前景

      對外經貿大學中國WTO學院副院長屠新泉對本報記者說,這次美方的做法有點過于欺負人的感覺,中國此番上訴,也是不管結果如何,就是要個說法。

      他解釋說,從上訴到WTO最終裁決至少要有一年多到兩年的時間,與以往中國起訴美國臨時性措施相比,這一次涉及到法律,就會復雜得多。

      前述商務部條法司人士亦表示,一國的法律一旦公布,短期內較難改變。

      屠新泉說,如果此案美方敗訴,由于中國起訴的是美國政府,執行時需要由美國政府說服國會修改其法律。

      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研究“雙反”的專家余盛興對本報記者稱,自美國對中國產品發起“雙反”以來,明顯抬高了對中國產品的懲罰性關稅,在“雙反”前,中國產品被征收最高反傾銷稅是376%,而“雙反”雙重征稅后,最高達600%左右,將很多中國產品擋在門外。“雙反”成為美國企業排除來自中國的競爭對手的有效工具,美國政府一定程度上成了“幫兇”。這個“幫兇”有多大動力去說服本就強硬的國會,就更難得知了。

      “由于WTO是軟性裁定,美國以往就有過被裁決敗訴,但拖著不改的情況。我對執行情況不樂觀。”屠新泉說,“美國國會一向對WTO規則這樣的國際法不感冒,國際法裁定國會立法錯誤,也是讓他們丟面子的事情,所以很可能就是死扛到底了。”

      他認為,根據入世議定書,中國將于2016年正式被承認為市場經濟國家,按照此次爭端的裁決流程,實際的執行也許要被美方拖到2015年年底。

      中國以往也曾將美國的法律條款訴諸WTO并獲得勝訴。2009年4月17日,中國將美對華禽肉采取的限制措施訴諸世貿爭端解決機制。根據美國國會《2009年綜合撥款法》第727條款,政府撥款不得用于制定或實施從中國進口禽肉的規則,這對中國而言實際上是一項禁令。但由于727條款本身只有一年的有效期,到2010年中國勝訴的時候,法律已經得到了修改。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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