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資可多種方式參與重組,進入壟斷業需同意


    時間:2012-05-28





    “穩增長”大背景下,有關部門正加速落實國務院有關要求,出臺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政策。國務院國資委5月25日發布《關于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明確提出14條意見,鼓勵和引導民資參與國企改制重組。

      根據這份落款日期為5月23日的《意見》,國資委稱,將按照“堅持毫不動搖地鞏固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深入推進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完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機制”的總體目標,要求中央企業和地方國資委積極引入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建立現代產權制度,進一步推動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轉變發展方式。

      國家發改委5月22日曾明確表態,民間資本進入能源等重點領域有望進一步推進,繼鐵道部和交通運輸部等,5月、6月還將有部委陸續出臺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相關細則。

      可多種方式參與重組

      從國資委的《意見》來看,其首先提出了民間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的基本原則,即符合國家對國有經濟布局與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和相關規定,遵循市場規律,尊重企業意愿,平等保護各類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對于實現途徑,《意見》規定,國有企業在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時,應當通過產權市場、媒體和互聯網廣泛發布擬引入民間投資項目的相關信息,優先引入業績優秀、信譽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標追求的民間投資主體。

      對于實現方式,民間投資主體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方式出資;可以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融資租賃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

      值得關注的是,國資重組往往體量龐大,單個民間投資主體有時難以形成足夠的資本力量。而《意見》在民間投資參與國企改制重組的具體措施上,首條即提出了民資“組團”參與重組改制的方式。

      《意見》指出,民間投資主體之間或者民間投資主體與國有企業之間可以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共同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開展境外投資。

      平等保護民資合法權益

      《意見》中還提出了其他具體措施。

      《意見》明確,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或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時,應當積極引入民間投資,國有股東通過公開征集方式或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權時,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

      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時,上述不單獨設置門檻的規定同樣適用。

      《意見》稱,除國家相關規定允許協議轉讓者外,均應當進入由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選擇確認的產權市場公開競價轉讓,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

      “這次《意見》出臺最顯著的一個意義在于,給予了民營資本和國有資本同等待遇,以往在產權市場操作過程中對民營資本的歧視性政策得到了修正。”國資委研究中心企業研究部部長王志鋼昨日評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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