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對投資者關注問題的答復


    時間:2012-05-22





      18日,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針對廣大投資者關注的“市場擴容”、“新三板”、“T+0制度”、“上市公司分紅除權除息”等八大方面的熱點問題進行了回應。以下為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答復全文:

      一、關于市場擴容

      1、我是1992年入市的,見識了中國股市的發展。股市這么低迷,但新股發行、增資擴容的腳步并未停緩,為什么不能暫停新股發行,提振股市信心呢?

      答:從今年1至4月的發行規模和節奏看,滬深兩市共有63家公司首發上市,比去年同期113家下降44%;融資額為464億元,比去年同期1299億下降64%,其中中小板下降68%,創業板下降66%。IPO的發行規模和節奏與去年相比并未增加。

      從證券市場發展的歷史看,新股發行節奏與市場的漲跌并無必然聯系。從證券市場的歷史看,2007年A股首發融資4,590.62億元,居全球首位,滬深300指數上漲161%,而2004年、2008年停發新股后,A股市場仍然沒有改變持續下跌的趨勢。

      從成熟市場的規律看,新股發行為市場輸送了“新鮮血液”,有利于促進市場活躍,也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多分享優質公司成長的機會,是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有效發揮的重要途徑之一。同時,新股發行規模、節奏往往呈現出隨行就市的特點,主要依靠市場供求機制自我調節。市場低迷時新股發行困難,甚至無人問津、發行失敗;市場向好時,新股發行相對容易,價量齊升。我國2009年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以來,監管部門逐步取消了對新股發行的行政管制,已不再對新股發行節奏進行人為控制,發行人可在核準批文6個月有效期內自主選擇發行時機。隨著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不斷深入,買賣雙方博弈更加充分,一級市場風險凸顯,出現了發行失敗的情形,市場的約束效果初步顯現。

      市場指數高低不是行政監管的范疇,但停發新股則是典型的行政管制行為,因此監管部門不能根據指數高低來調整發行節奏,否則就走了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回頭路”,不符合市場化改革的方向。現階段監管部門工作的重點是繼續深化發行體制改革,不斷完善各項制度,督促市場主體歸位盡責,推動市場機制有效發揮作用。

      2、此次新股發行改革,提高了網下配售的比例,中小投資者參與網上申購的中簽機會就更小了。請問監管部門對此作何解釋?

      答:針對當前新股發行存在詢價不理性、定價過高、頻頻破發的現象,此次新股發行改革提高了網下配售比例,以進一步強化對詢價對象的約束,提升報價的合理性,同時,為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著重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考慮到我國市場投資者的結構特點,重視中小投資者參與新股的意愿,在提高網下配售比例的同時明確了網下向網上的回撥機制,增加中小投資者參與網上申購的機會。

      二是參照境外成熟市場的做法,取消網下配售的強制鎖定限制,增加新股上市首日的流通量,抑制新股過度投機炒作,維護二級市場正常秩序。

      三是明確在發行價格市盈率高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情形下,規定了發行人要進一步補充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的機制,促使發行人重新審視發行定價的合理性,在募集資金滿足企業發展的同時還要考慮二級市場投資者的收益。

      四是加強對詢價和定價過程的監管,對夸大宣傳、虛假廣告等誤導、誘導投資者的行為,加大了監管和懲治力度。

      二、關于新三板

      3、聽說要推出新三板了,新三板和其他各板有什么不同?我們擔心新三板推出會引起股市下跌,請問有什么措施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答:“十二五”規劃綱要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都明確部署,要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證監會正在按照這一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統一監管的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俗稱“新三板”建設。這對于提升金融行業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特別是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促進科技創新和為民間資本創造更有利的投資環境,都具有重要意義。場外市場建設起來,對于減輕主板、創業板的發行壓力,便利上市公司退市安排,也可以形成積極的促進作用。

      新三板在職能分工、服務定位上與現有的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市場存在較大差異,是一種功能互補、相互促進的關系。具體表現在交易模式上是以協議轉讓為主,并引入做市商雙向報價的交易方式,交易活躍度較低;融資方式以定向募集為主,不公開發行股票,不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從6年來的試點情況看,新三板公司定向增資金額累計僅為17.17億元,涉及的資金量有限,資金分流不大,對A股市場影響有限。另外,新三板的推出,很可能采取的是逐步擴大試點的方式,先選擇部分高科技園區符合條件的企業進入,然后在擴大到其他園區,經過較長時間后才會擴大到園區外企業。

      為了保護投資者,目前新三板制度設計引入了風險控制機制。一方面,嚴格掛牌公司準入。掛牌公司必須符合“新三板”規定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公司掛牌,需要聘請主辦券商做盡職調查并推薦,新三板市場審核,證監會核準。另一方面,新三板將實行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只允許法人機構、股權投資基金及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較高的自然人進入市場。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建立將有效地防止風險向一般中小投資者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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