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網2日消息,《農田水利條例》已經國務院第13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提出,引導金融機構推出符合農田水利工程項目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加大對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的信貸支持力度。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將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公益性業務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基層水利服務機構應當履行農田水利建設管理、科技推廣等公益性職能。國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專業化服務組織開展農田灌溉和排水、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維修等公益性工作。
《條例》指出,國家鼓勵和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和其他社會力量進行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經營和運行維護,保護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節約用水,保護生態環境。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田水利規劃組織制定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年度實施計劃,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安排的與農田水利有關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開展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的有關工作。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應當節約集約使用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田水利規劃,保障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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