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寶樹所作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據人民日報8月25日消息,孫寶樹說,草案既有應對當前大氣污染防治所需要的措施,又有先進的理念,能夠適應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實際需要,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會議審議通過。
在草案的二次審議中,“機動車限行”是社會關注的焦點。有些常委委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限制機動車通行涉及公民財產權的行使,應當慎重;解決機動車大氣污染問題,宜通過提高燃油質量、提高用車成本等方式解決;目前雖有一些地方限制機動車通行,但范圍限于城市區域,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限制機動車通行,范圍太大,會影響流通,分割統一市場。法律委經研究,考慮到限制機動車通行的社會成本高,群眾反響大,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權實施,由地方根據具體情況在地方性法規中規定。因此,草案三審稿刪去了這一規定。
為了從源頭上解決機動車大氣污染問題,此次提交審議的三審稿增加規定:一是制定燃油質量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二是石油煉制企業應當按照燃油質量標準生產燃油。“我國的燃油質量標準落后于機動車排放標準,無論是國四標準,還是國五標準,烯烴和芳烴的含量定得過高,而二者是PM2.5的重要來源。因此,應當提高燃油質量標準。”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
沿海港口城市大氣污染嚴重,船舶排放的污染物是重要來源,尤其是遠洋運輸船舶,使用的燃料主要是含硫量高的重油,污染大。因此,有的常委委員、代表和部門在二次審議中提出,對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作出規定,減少船舶大氣污染。對此,三審稿明確: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在沿海海域劃定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進入排放控制區的船舶應當符合船舶相關排放要求。
來源: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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