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速公路將長期收費 實行“差別化負擔”


    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作者:章軻    時間:2015-07-22





      一則高速公路將長期收費的消息,讓一些高速公路概念股瘋漲。截至21日下午《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發稿,楚天高速、深高速漲停,華北高速漲逾9%,吉林高速、中原高速等漲逾8%。

      在當日上午交通運輸部召開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稿專題新聞發布會上,交通運輸部法制司副司長魏東表示,修訂稿確立了“收費”與“收稅”長期并行的兩個公路體系發展模式。高速公路將按“用路者付費”的原則長期收費。

      根據修訂稿,政府收費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實行統借統還,不規定固定的收費期限,按照用收費償還債務的原則以實際償債期為準。特許經營公路的經營期限按照收回投資并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

      此新規打破了實施多年的現行2004年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限制。現行條例規定,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5年。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路收費期限可比這一期限多5年。

      修訂稿已征求了國務院各相關部門、地方政府、收費公路運營單位的意見,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為期一個月。

      為何長期收費?

      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徐成光對記者表示,從《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到目前已有11個年頭,這期間正是我國高速公路迅猛發展的時期。

      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時,我國高速公路通車里程只有34288公里,到去年底已達到11.9萬公里,穩居世界第一。“可以說,如果沒有收費公路政策就沒有今天的國家高速公路發展成就。”徐成光說。

      但他同時表示,“與當時相比,《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制定時所依據的社會條件和外部環境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原先設定的一些條款和內容已經明顯不適應當前和今后的發展需要。”

      根據修訂稿,我國實行“收費”與“收稅”長期并行的兩個公路體系發展模式。“修訂后的《條例》不再規定具體的收費期限,按照用收費償還債務的原則,以該路網實際償債期為準確定收費期限。”魏東說,其中,政府債務性高速公路以路網為單位,由政府統一舉債、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統一還款,通行費收入與支出全部納入政府預算管理,不設固定償債期限,舉債規模不得超出償債能力。

      經營性高速公路全面實行特許經營制度,政府有關部門與投資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通過合理定價、收益調節等方式,將投資回報控制在合理水平,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修訂稿提出,債務償清的政府統一管理的高速公路以及經營期限屆滿由政府收回的經營性高速公路,可按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則實行非營利性養護管理收費。

      另外,對一級收費公路改建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債務或社會投資的改擴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償債期限或經營期限。

      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費公路,維持現行《條例》最長不超過15年、中西部最長不超過20年的規定。

      魏東表示,將提高收費公路的設置門檻,嚴格控制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費里程規模,嚴格收費公路的設置,由原來中西部經批準二級公路可以收費的規定,進一步限定為新建和改建技術等級為二級以下含二級的公路不得收費,并明確已經取消收費的二級公路升級改造為一級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費。最終實現只有高速公路收費,其他公路全部回歸公共財政承擔的目標。

      “專項稅收和一般公共財政預算無力承擔所有公路的建設、養護、管理和債務償還的資金需求,這是實際情況。”交通運輸部公路局副局長王太對記者說,通過對高速公路的功能、特點和資金保障進行的充分調查、研究、論證后認為,高速公路按照“用路者付費”的原則,實行長期收費是合理的。

      魏東稱,此次修訂的理念是基于“用路者付費、差別化負擔”,重點解決提升高效率服務、保障養護資金穩定來源、使收費公路政策可持續發展和規范管理問題。

      收的費該怎么用?

      根據修訂稿,政府收費公路償債期、特許經營公路經營期、高速公路的養護管理等收費標準是不同的,依據的計算因素也有差異。

      修訂稿規定,修建與收費公路運營管理無關的設施、超標準修建的收費公路運營管理設施和服務設施,其費用不得作為確定收費標準的因素。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收費公路收費標準動態評估調整機制,車輛通行費定價因素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合理調整。

      收上來的通行費,怎么使用?是否有相應的措施保證用路者能夠享受到高效快捷的服務?

      魏東回應說:“提高收費公路的服務質量和加強對收費公路的監管一直是交通部門努力的方向。”

      魏東對記者說,修訂稿在法律責任中也有明確的規定,對收費公路經營者沒有對收費公路進行養護的,首先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其停止收費,如果停止收費30日后仍不履行義務的,可以由主管部門指定單位代理養護,“當然,產生的經濟上的后果還是由其來承擔,如果拒不執行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此外,修訂稿還明確政府收費公路不得無償劃撥,除收費公路權益外,收費公路資產不得轉讓和上市交易,確保公路不偏離作為交通基礎設施的公益屬性。

      根據修訂稿的設計,未來,我國占公路總里程97%左右的普通公路是主體,體現基礎性、均等化普遍服務,采取向車輛用戶普遍征稅的方式,實現全國范圍的通達,由一般財政稅收保障其建設、養護、管理及改擴建等資金需求。占公路總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為主的收費公路是補充,采取直接征收車輛通行費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可自由選擇的高效率、高水平通行服務。


      轉自: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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