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下月施行 商品促銷要標明折價減價基準


    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0-11-06





    名義上開展促銷,但實際上價格卻“先漲再降”,這樣的促銷貓膩不好玩兒了。記者昨天從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了解到,《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將于12月1日起施行。暫行規定明確提出,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

      近年來,經營者利用互聯網等新興技術,促銷花樣不斷翻新,促銷行為真假難辨。嚴厲打擊各類不正當促銷行為,真正讓消費者在促銷中“買不了吃虧、買不了上當”,打造讓群眾放心的消費環境勢在必行。

      針對經營者在開展促銷時“先提價、再折價”的現象,暫行規定提出,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的,應當顯著標明條件。經營者開展限時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的,應當顯著標明期限。

      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未標明或者表明基準的,其折價、減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準。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減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為基準。

      經營者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通過店堂告示等方式公開折價計算的具體辦法。未標明或者公開折價計算具體辦法的,應當以經營者接受兌換時的標價作為折價計算基準。(記者 張楠)


      轉自: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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