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發布的《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受理審查指南(征求意見稿)》引發行業關注,其表示:自第一家品種通過一致性評價后,三年后不再受理其他生產企業相同品種的一致性評價申請。
實際上,早在2018年,國家藥監局在《關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中就已明確這一規則。在業界觀點看來,此次發布的《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受理審查指南(征求意見稿)》是從審評流程上進行了敲定,并在文件中將之前的“不予再注冊”改為“不再受理申請”。
對此,有行業觀察人士認為:此次意見稿主要針對有批文但未過評或沒有實際生產的仿制藥,目的就是清退大量陳舊批文。在現行制度下,未過評仿制藥一般會被撤網。
據了解,此次意見稿保持了之前審批上的靈活度:針對臨床必需、市場短缺品種,可向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申請延期評價;境外生產藥品可向國家藥監部門提出延期申請;此外,其還要求企業承諾:補充申請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其在國內外上市的該產品均采用同一生產線,且原輔材料的來源與質控、處方工藝、質量控制要求等都要保持一致。(全媒體記者 涂端玉)
轉自: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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