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同藥品”,指通用名、廠牌、劑型、規格均相同的藥品。據國家醫保局介紹,分析發現少數企業少數藥品存在利用省際間信息差實行不公平高價、歧視性高價問題。本月初國家醫保局發文顯示,為促進同通用名同廠牌藥品省際間價格公平誠信、透明均衡,將推進藥品價格專項治理工作,指導醫藥采購機構聚焦“四同藥品”,對照全國現有掛網監測價,進行全面梳理排查,到2024年3月底前,基本消除“四同藥品”省際間的不公平高價、歧視性高價,推動醫藥企業價格行為更加公平誠信,促進省際間價格更加透明均衡,維護患者群眾合法權益。
國家醫保局要求:常規掛網藥品價格回歸至掛網監測價或以下。指導醫藥采購機構督促醫藥企業公平對待各地區患者,原則上以掛網監測價為參照,主動調整針對本地區的偏高價格,回歸至掛網監測價或以下。有關地區藥品掛網規則有進一步要求的,按照屬地原則強化管理。
國家組織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在供應省份執行協議價格,在非供應省份合理協同并執行協議。國家組織集采中選藥品在供應省份掛網價格統一為集采中選價。第八、九批國家集采中選藥品在非供應省份掛網價格偏高的,企業按集采標書要求調整至不高于本企業中選價1.5倍或同品種最高中選價,不得以撤網等方式規避價格協同。前七批國家集采協議期內的中選藥品在非供應省份掛網價格偏高的,按要求調整至掛網監測價或以下,鼓勵醫藥企業主動調整至不高于本企業中選價1.5倍或同品種最高中選價。
省級、省際聯盟集采以及接續中選藥品在供應省份執行協議價,在非供應省份合理協同。集采或接續中選藥品在供應省份掛網價格統一為中選價。集采或接續中選藥品在非供應省份掛網價格偏高的,按要求調整至掛網監測價或以下,或按既定協議執行。
醫保談判或競價藥品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以談判方式納入國家醫保藥品目錄的藥品,藥品價格落實國家醫保藥品目錄的相關要求,掛網價格不高于談判確定的醫保支付標準。協議期內如有與談判藥品同通用名的藥品上市,其掛網價格不得高于談判確定的同規格醫保支付標準。以競價方式納入國家醫保藥品目錄的藥品,參與現場競價的企業藥品掛網價格不高于現場報價。
不活躍區藥品激活交易時自動關聯。醫療機構采購不活躍區藥品時,原掛網價格低于掛網監測價的自動重新激活;原掛網價格高于掛網監測價的,訂單價格自動調整為掛網監測價的水平,供應單位響應訂單后,不活躍區藥品在正常完成本次采購的同時自動激活,按掛網監測價轉入活躍區管理。
國家醫保局強調,專項治理期間,為維護藥品市場價格秩序穩定,防范操縱市場價格等違法行為,對自通知印發之日起申請掛網、撤網(含已申請但尚未完成程序)的藥品,除符合本地區現有規則要求外,采取暫停受理低價藥品撤網申請等臨時性措施。(韓璐)
轉自: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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