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聯合修訂印發了《鄉鎮衛生院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服務管理基本規范》(以下簡稱《基本規范》),現對《基本規范》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發揮中醫藥在鄉鎮和社區衛生工作中的特色優勢與作用,國家中醫藥局于2003年會同原國家衛生部制定印發了《鄉鎮衛生院中醫藥服務管理基本規范》(以下簡稱《鄉鎮衛生院基本規范》)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服務管理基本規范》(以下簡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規范》),有力推動了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服務規范化管理和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整體提升。截至目前,全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已建有中醫館4.2萬個,99.8%的鄉鎮衛生院和99.7%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但隨著群眾健康需求不斷增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發展不均、中醫藥服務能力總體不強等問題進一步凸顯,《鄉鎮衛生院基本規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規范》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基層中醫藥服務發展需要。為落實新時代黨的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2025年國務院批復了《醫療衛生強基工程實施方案》,按照醫療衛生強基工程有關任務要求,國家中醫藥局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在認真開展調研、總結前期經驗的基礎上,及時啟動了《鄉鎮衛生院基本規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規范》修訂工作。
二、修訂思路
總體思路是落實新時代黨的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堅持以基層為重點、中西醫并重,促進分級診療,推動中醫藥服務從以治病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為中心轉變、中醫藥管理從重點管機構向重點管服務轉變,更好滿足城鄉居民中醫藥健康服務要求。一是推動同質化管理。適應城鄉一體化發展趨勢,將《鄉鎮衛生院基本規范》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規范》兩個文件進行整合優化,合并修訂為一個《基本規范》。統一兩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中醫藥服務領域的標準與要求,構建職責明確、標準明晰、協調規范、符合基層實際的基層中醫藥服務管理制度,推動同質化管理,提升城鄉間基層中醫藥服務均等化水平。二是落實新發展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要求,及時更新不適用的表述和內容,增強《基本規范》的時效性和準確性。三是遵循中醫藥特點。在總結前期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中醫藥服務管理中存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應用不充分、中醫藥特色優勢發揮不夠等現實問題,合理增設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要求,切實增強《基本規范》的適用性與指導性。
三、主要內容和特點
《基本規范》共六章二十條: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為中醫科和中藥房建設,第三章為中醫藥人員配備和人才培養,第四章為中醫藥服務基本內容,第五章為基層中醫藥業務指導,第六章為附則。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注重做好政策銜接。更新文件制定依據與部門職責表述;更新執業資格表述,規范中醫藥人員配備要求,完善培訓與繼續教育機制;更新基本中醫醫療服務項目、中醫藥技術方法種類、基本公共衛生中醫藥服務等內容表述。確保與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保持一致。
二是注重落實政府責任。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將中醫藥服務納入區域衛生規劃和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發展規劃,設定績效評價指標。
三是突出中醫館建設管理。將各級政府開展的中醫館建設10余年來工作成效進行固化,按照已有建設指南要求,明確中醫科、中藥房設置要求與服務功能,以適應基層實際和服務集約化需求。
四是統籌考慮地區差異。考慮到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存在地區差異,允許部分地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基本規范》中的量化指標進行適當調整。比如,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或人口較少、規模較小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量化指標要求可根據實際情況做適當調整,避免“一刀切”。
轉自: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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