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注我國臨床藥師制發展中的瓶頸


    作者:杜廣清    時間:2013-04-08





      2011年,原衛生部出臺《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后,醫療機構逐步建立起了“臨床藥師制”。但是,我國目前的臨床藥師制度建設還存在著若干需要解決的問題,如沒有職業定位和“藥師法”約束“責、權、利”的臨床藥師應該如何發揮作用?缺少人才梯隊的支持,臨床藥師隊伍從何而來?這些問題已成為制約我國臨床藥師制發展的瓶頸。對此,筆者根據多年的臨床實踐經驗,談談自己的看法和觀點。

      醫師的“合作伙伴”

      臨床藥學是藥學與臨床相結合,直接面向患者,以患者為中心,研究與協助實施臨床藥物治療,提高藥物治療水平的綜合性應用學科。從事臨床藥學工作的藥師被稱為是臨床藥師,是以系統藥學專業知識為基礎,具有一定醫學、藥學和相關專業基礎知識與技能,參與臨床用藥,促進藥物合理應用和患者用藥安全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對臨床藥師的定位,曾經是業界爭論的熱點。臨床藥師的工作是醫院藥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醫院藥學發展模式的產物,既要與醫院的工作定位需求及醫院發展相適應,也要符合本行業的發展前景。

      從實踐來看,無論認為臨床藥師是“醫生的助手”,還是“患者的朋友”,都不能滿足目前的醫療需要。筆者認為,即使某些發達國家的臨床藥師具有有限的藥療決定權,但我國的臨床藥師對在工作中發現的藥物治療問題,仍必須與主管醫師溝通,萬不可擅自決斷。因此,定位為醫生的“合作伙伴”或許會更為合適,也更符合目前構建和諧的“醫、藥、護、患”的醫療工作團隊的宗旨。

      值得一提的是,做臨床藥學工作具備良好的心態非常重要。如果說目前調劑工作是一件很容易量化的工作,而臨床藥學工作則不一樣,且這項工作基本功的訓練需要很長的時間,臨床思維的養成絕不是一朝一夕的。因此,做臨床藥師一定要懷有一顆服務藥學事業的平常心,要端正心態,不是進入臨床就馬上要得到臨床醫師的認可。分工不同,承擔的責任不同。不要因為醫師的工作是直接服務患者,治病救人,為醫療機構創造效益;而臨床藥師的工作不創造直接的經濟效益,就認為自己不重要。

      人才應從藥學專業來

      目前,一方面為構建和諧的“醫、藥、護、患”醫療團隊,另一方面為盡快落實衛生行政部門醫院管理檢查的各項工作要求,實現構建臨床藥師制的要求,一些三級甲等醫院招收了一定數量的醫學專業背景的藥理學碩士作為臨床藥師深入臨床各專業科室開展工作,這種做法有利也有弊。

      醫學背景的臨床藥師能很快地融入到臨床工作中,并被臨床醫生和護士所接受,這一點毋庸置疑。然而不可回避的是,因為這些臨床藥師最初接受的都是醫學教育,他們往往習慣以醫學思維模式參與到臨床的治療工作中,而不是藥學思維,不能很好地填補治療團隊中藥學專業知識相對不足的缺憾,這在某種意義上抹殺了“醫、藥、護、患”醫療團隊中藥師的作用。可以說,此種做法是用行政手段剝奪了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舞臺。

      同時《規定》要求,“臨床藥師應當具有高等學校臨床藥學專業或者藥學專業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對該職業的任職要求明確規定是“藥學專業”。因此筆者認為,目前選派醫學背景的藥理學碩士作為臨床藥師來源,只能是在當前醫療體制管理制度下爭取醫院藥師地位的權宜之舉。

      在目前的醫院藥學環境下,筆者認為,臨床藥師的培養需應采取學歷教育、個性化教育和基地培訓三種方式相結合的模式。高等院校開設臨床藥學方向或專業課程是臨床藥師培養可持續發展的長久之策。在職個性化培訓,包括定向培養和外出培訓,則可解燃眉之急。其中,定向培養指醫院有必要將藥師分為供應藥師和臨床藥師(某些醫院還分制劑藥師和檢驗藥師),分別培養和使用;外出培訓指把藥師送到國外(如美國、加拿大、日本)或國內(臨床藥學開展比較好的省、市醫院)接受規范化培訓。基地培訓即通過試點,建立一批臨床藥師培訓基地,建立臨床藥師培養的師資

     隊伍和管理隊伍。只有多種方式相結合,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臨床藥師培訓模式,才能切實加強臨床藥師實際工作能力的培養。

      因此,臨床藥師隊伍只有通過吸納臨床藥師專業的畢業生或大藥學專業背景的藥師在補充相關醫學知識,深入臨床鍛煉后,才能真正履行臨床藥師的職責,完成臨床藥學工作,才能促進醫院藥學的發展,也更符合建立臨床藥師制的宗旨。

      另外,臨床藥師的培養可以依照醫師的培養模式,既有全科臨床藥師,也有專科臨床藥師。其劃分可依據藥物分類,即全科臨床藥師要求掌握各個系統的主要藥物;專科臨床藥師依據藥物系統再細分,如呼吸系統、消化系統、循環系統等。

      改變權責不明狀況

      目前,我國的臨床藥師“權責不明,地位多少顯得有些尷尬”。因為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無論臨床藥師的醫療技術水平有多高,他都不能直接對具體患者進行哪怕是有限的藥療。而且目前藥師的工作沒有“藥師法”的保護,沒有相應的責、權、利的約束,在這種狀況下,《規定》這種“規范性文件”代替法律起作用,也是一種較為尷尬的局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4條規定,“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任何一家醫療機構如果不實行“臨床藥師制”,既不違法,也不會被行政處罰。

      另一方面,目前對臨床藥師的藥療建議臨床無論采納與否,臨床藥師也不用承擔責任。而這種無權、無責的專業技術職業是根本沒有生存基礎的,它既不利于鞏固和提高臨床藥師的作用及地位,也會在某種程度上影響臨床藥學的發展。

      此外,臨床需求不強烈,臨床藥師缺乏緊迫感也是這一職業面臨的另一種尷尬。雖然“我國部分醫院臨床藥師的工作相當出色”,且有關權威人士也指出,“逐步建立臨床藥師制”已是藥學界的共識,但是否我國的醫療機構可以不分級別、類別,都要建立臨床藥師制呢?筆者認為這個問題值得研究。“醫院不養閑人”,醫院藥師早已“一個蘿卜一個坑”,以及名不副實的臨床藥師的存在,致使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許多醫療機構藥劑科都很難自愿地建立臨床藥師制。因此,臨床藥師的管理歸屬,即是否應該考慮歸醫院醫政科管理也成為醫院專業管理的新課題。

      總之,醫院藥師的工作模式逐漸向臨床轉型是必然趨勢,只有培養一支高水平的臨床藥師隊伍,醫院藥學工作才會不斷向前發展。

    來源:中國醫藥報  作者:杜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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