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藥品GSP對藥品經營企業的計算機系統、倉儲溫濕度實時監測、冷鏈物流以及運輸設備等提出了新要求,客觀上會給企業帶來資金壓力。在征求意見過程中,企業是否存在異議呢?
對此,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藥品安全監管司司長李國慶介紹說,在修訂GSP過程中,國家局對目前藥品經營企業的現狀以及企業進行改造所需要的投入等進行了調查。從江蘇、遼寧、貴州、云南等14個省市的調查信息看,大約有20%的批發企業、15%的零售企業已經基本符合新修訂藥品GSP認證相關條件,預計有30%的批發企業、20%的零售企業可通過自身努力通過認證。根據測算,各地區藥品經營企業用于新修訂藥品GSP改造的資金投入情況不同,但總體不會超過2011年醫藥商業銷售總額的1%。若能加快批發企業的兼并重組,推進零售連鎖化發展,有效引導、鼓勵合作、合理建設,剔除少數企業從零開始新建或重復建設物流中心的投入,綜合大多數企業軟硬件改造的資金投入數額,整個藥品流通行業的改造資金約在70億元左右,從目前藥品流通行業152億元的年經營利潤水平來看,應在行業可承受范圍之內。
李國慶說,雖然這種投入對于藥品經營企業、特別是服務內容單一的中小企業會帶來一定的成本壓力,但在藥品市場競爭不斷加劇,社會對藥品安全要求不斷提高的大背景下,企業必須在人員條件、設施設備水平以及信息化管理方面上臺階,才能具有更強的市場競爭力和藥品安全的保障能力。新修訂藥品GSP對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是符合企業發展方向的,企業為此增加一定成本也是必須的。而且,在當前政策降低流通費用率和行業提高流通效率的趨勢下,這部分成本增加可以被流通服務集約化、規模化的成本優化,流通服務內容和流通服務收益來源的擴大所消化。
李國慶向記者介紹說,為推進新修訂藥品GSP的實施,國家局將會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將新修訂藥品GSP的實施工作與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藥品經營許可等項工作相結合,將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相應的鼓勵政策、措施,推動部分有條件的企業先期實施新修訂藥品GSP,如從事基本藥物配送的藥品批發企業、經營疫苗和特殊藥品的藥品批發企業、開展藥品第三方物流的批發企業以及醫保定點藥店等,都將以通過新修訂藥品GSP作為給予相應資質的前提條件,對先期通過認證的企業將給予一定的鼓勵。
針對一些偏遠地區農村藥店可能因達不到新標準且無力實施改造而關閉的問題,李國慶說,此次藥品GSP修訂在許多標準的設定上,充分考慮了農村地區特別是邊遠和經濟落后地區的情況,本著實事求是和確保藥品質量安全的原則制定相關條件。在新修訂藥品GSP實施過程中,國家局將努力解決農村等基層地區藥品監管和供應較為薄弱的短板問題,一方面鼓勵支持大型骨干批發企業和零售連鎖企業向基層終端延伸,建立藥品配送及零售網絡,提升農村等基層地區藥品供應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鼓勵經營企業之間的兼并或資源整合,鼓勵中小企業與大型集團化企業聯合重組或改走專業化服務發展道路,發展區域性物流機構等多種企業模式。在不降低認證標準的同時,解決基層藥品流通服務的網絡健全與規范性問題,以保障農村等基層地區藥品質量安全和藥品的有效供應。
來源:中國醫藥報 作者:王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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