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SFDA做出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易制毒化學品專項整治行動的統一部署后,各地為加強含麻黃堿類等特殊藥品復方制劑流通環節監管,紛紛制定出臺了實名限購含麻制劑藥品的政策措施。
從實施情況看,實名限購政策對鎖住以藥品零售企業為重點關口的藥品流出渠道確實起到了有效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比如購藥者對要求提供身份證明核實登記存在個人信息泄露的擔心、難以避免購藥者在一家藥店實名登記購藥后再換一家藥店購買的情況等等。
基于此,作為藥品流通市場的終端主體——零售藥店,就負有兩大責任:
一是堅持誠信為本,保全個人身份信息。鑒于目前國家還沒有出臺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法律,如果確因工作需要必須使用個人身份證明,使用部門或單位就應該本著對他人高度負責的態度,嚴守職業道德,不讓個人信息與隱私泄露出去。藥品零售企業謀求經營發展,誠實守信是關鍵,更應該自覺增強安全責任意識,在基于含麻制劑藥品流通必須加強安全管控的前提下,把顧客個人信息資料作為另一安全要素著重對待,認真做好進店購藥顧客的信息登記并切實保管好信息資料,嚴防顧客個人信息泄露,更不能做為了某種利益而出賣顧客信息的缺德事。
二是保持互通有無,及時通報銷售信息。為加強含麻制劑藥品管理,國家局曾出臺過限購令,但之前的禁令未能禁住不法分子的違法行為,其重要原因就是監管系統內及企業之間的互通網絡與聯動機制未有效建立起來,以致無法形成互通有無,群防群控的聯動局面。這次在藥品零售終端再次推出限購政策,就非常有必要在總結以往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針對可能影響政策執行或考慮不周全的情況進行調整完善,采取更有效措施,如由職能部門發起管理,建立藥品安全網絡互動交流平臺,要求轄區內所有藥品經營企業加入平臺,保持營業時間在線互通交流。針對含麻制劑藥品銷售,只要購藥者在任何一家藥店實名登記購買后,該藥店就應該及時將購藥者的主要信息上傳網絡告知其他藥店,提醒每一家在線企業,包括職能部門加以注意與監控;同時藥店可利用在線視頻系統,隨機拍攝留下購藥者的外貌特征,為控制重復多購發生提供幫助。可以說,借助網絡平臺,保持信息互通,以充分發揮零售藥店聯動共管的主體作用,是對實名限購政策的有益補充,將不僅有利于增強藥品經營企業的責任意識與管理水平,而且有助于職能部門對含麻制劑藥品實施全面管控。
來源:醫藥經濟報 作者:朱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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