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藥監局:存在隱患藥品不主動召回將重罰


    時間:2012-11-07





    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由其印發的《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屆時,生產銷售假劣藥等行為給予從重處罰和按照“情節嚴重”處罰的界定更清晰。


      規則指出,對當事人依法給予從重處罰的情形主要包括: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的;生產、銷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注射劑藥品屬于假藥、劣藥的;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造成人員傷害后果的等。


      對當事人按照“情節嚴重”處罰的情形主要包括:藥品生產中非法添加藥物成份或者違法使用原料,生產的藥品為假藥的;藥品生產中違法使用輔料,生產的藥品為劣藥,造成嚴重后果的;藥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藥品或者醫療器械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不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不主動召回產品,不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藥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發現其銷售的藥品或者醫療器械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不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不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應商,不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等。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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