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種疾病患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工作、零售藥店不得安插藥企促銷員。衛生部昨天發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對藥企和藥店管理行為進行上述明確規范。
該管理規范要求,藥店銷售員應當正確介紹藥品的性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及注意事項,不得夸大藥品療效,不得將非藥品以藥品名義向顧客介紹;不得以搭售、贈送等方式向公眾提供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第二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罌粟殼、危險品不得陳列。
零售門店內工作人員應當為本企業員工,不得有藥品生產或批發企業派駐的藥品促銷人員。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藥學技術人員暫時離崗時,應當暫停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并在店堂內掛牌告知。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藥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負責質量管理、驗收、養護、儲存以及處方調配、營業等直接接觸藥品的崗位人員應當進行崗前及年度常規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
對發現的質量有疑問藥品及其他應當停售的藥品,藥店及時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計算機系統中鎖定。不合格藥品存放于標志明顯的專用場所,并有效隔離,不得銷售。
來源:醫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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