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改委網站發布“關于加強藥品出廠價格調查和監測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按照該“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對于零售環節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藥品,經營者應將自主確定的藥品最小零售單位含稅出廠價格,按規定格式和要求報送至發改委指定的藥品價格信息系統。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還指出,對出廠價格與中標價格差距過大的,建議取消其中標資格。
藥品價格從“頭”管起
另外,根據一些藥企透露,發改委一直在醞釀“藥品流通環節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并且在今年2月份向一些單位發了“征集意見稿”,據悉,該“暫行辦法”意在加強藥品流通環節差價的監管,從而“抑制流通環節不合理加價”。
業內專家指出,發改委上述舉措,煞費苦心意在從藥品的生產到流通的各方面著手解決藥價虛高的問題,然而藥品作為一種商品,其價格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受到不亞于計劃經濟時代的嚴格管控,證明了價格機制在醫藥領域已經失效。并且,這種嚴格管控未必就一定能平抑虛高的藥價。
公立醫院是藥價虛高重災區
北大縱橫醫藥合伙人史立臣對記者表示,通常所說的藥價虛高,一般情況是指到醫院就診時候發生的。然而,在藥店和基層醫療機構,老百姓具有相當的選擇權,即使對方推薦較貴的藥物,人們也可以選擇不買,因此,藥店和基層醫療機構不包括縣級醫院是藥價較為正常的區域。
公立醫院,老百姓成了砧板上的肉。藥價多少,跟患者沒關系,醫生開處方了,患者只能去拿藥,而且只能去醫院的藥房拿藥,否則醫院方面拒絕使用。
因而,史立臣認為,只要有選擇權利的地方就不會存在真正的虛高藥價,即使虛高存在,也不會在有選擇的地方生存下去。而患者在藥價虛高的重災區也就是公立醫院沒選擇權利,所以,不得不忍受人為刀俎的境況。而目前發改委所有的政策都是針對制藥企業和流通企業,對招標機構和年銷售額上千億的公立醫院而言卻沒有具體的管制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發改委并不能直接管醫院。有位不愿具名的某三甲醫院退休院長對南都記者表示,一般的公立醫院,基本是多頭管理,財政部管財務,人保部管理人,發改委管規劃,衛生部管理業務,錢由國家撥款。這樣誰都管其實最終就是誰都不能真正管得著。
另有北方某大型醫藥企業負責人對南都記者坦承,該“通知”看起來力度頗大,然而在具體條款上過于模糊。比如“出廠價格與中標價格過大”,如何定義“過大”,“通知”中并沒有明確。考慮到各省都是單獨招標的,這種模糊性,有可能導致的結果,就是同樣的中標價格,在某些省就是“過大”,在某些省則合格,這樣讓企業無所適從。
直接調價抹殺廉價藥
而針對發改委對藥品價格的調整,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會長于明德對記者表示,十年來發改委20多次調價,效果其實十分有限。
“因為藥品招標實施的是最低價中標政策,每一次降價后,一些常用藥,因招標價低,企業無利可圖而停產。還有一些藥品,企業換個名稱和包裝再次銷售重新申報價格,形成新的高價藥”。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制藥企業的藥品一次次隨著發改委的降價政策而尋找新的“對策”。從而,發改委煞費苦心的一次又一次地調整藥品零售最高價,對解決患者看病貴的問題成效并不大,反而把很多原來物美價廉的常用藥品,從市場上抹除。
流通領域整頓治標不治本
而在流通領域,目前醫藥生產企業大多采用的是所謂的“底價包銷”,即企業以較低的出廠價格將藥品銷給代理商,由代理商完成藥品從流通到進入醫療機構銷售的整個流程。按照“暫行辦法”,藥品經營者批發環節的實際差價率額,按照“高價低差率,低價高差率”實行上限控制。
根據這種規定,出廠價在10元以下的,差價可達30%;出廠價在200-600元之間的,差價則為10%;而一旦藥品出廠價超過2000元,差價最多只有185元。
一位業內專家指出,該“暫行辦法”一旦實施,一些資金有限的小型代理企業將被清理出這個行業。但是,同時生產企業為了保證銷售,有可能由自己通過財務運作等方式來加價,這樣等于說是將藥品加價由流通環節向生產環節轉移。
該專家表示,不改變醫療機構尤其是大醫院追求大處方高藥價的逐利行為,對于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的各種監管措施,企業總是有各種方法來應對。從而,降低藥價的核心又回到了“公立醫院改革”這塊頑石上面來。
來源:米內網 作者:侯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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