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改委重構藥品流通管理 行政定價或可解看病貴


    作者:劉涌    時間:2012-04-13





      由國家發改委起草的《藥品流通環節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正在醞釀當中。近日,本報記者獲得該法規在今年2月份征集意見稿文本內容指出,法規的主要目的意在加強藥品流通環節差價率(額)的監管,“使藥品價格管理從單一注重‘管水平’,到‘管水平’和‘管行為’并重”,“抑制流通環節不合理加價”,“減少經濟利益對用藥行為的影響”。


      “這個辦法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醫療機構進價越高獲利越多的反向激勵機制,”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副會長牛正乾指出,“它所帶來的改變只是將原來的回扣套現,從藥品流通環節上移到藥品生產環節。”


      中歐國際工商學院衛生政策和管理中心主任蔡江南認為,政府單方面行政定價的方式正是價格機制在醫藥領域失效的表現之一。


      劍指藥品流通環節


      按照暫行辦法征集意見稿第三條的規定,該辦法調控的藥品流通環節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藥品經營者的批發環節,另一個則是醫療機構的銷售環節。


      起草說明認為,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實行的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管理,對抑制藥品價格過快上漲的勢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對藥品流通環節加價過高的問題缺乏有效約束,導致差價過大,且不利于引導醫療機構合理用藥。


      在當前的制度下,藥品生產企業大都采用“底價包銷”的方式,即生產企業以較低的出廠價格將藥品銷售給代理商,由代理商完成藥品從流通到進入醫療機構銷售的整個過程。


      在這種模式下,出廠價一般只包含原輔材料、加工費用和少量利潤,而包括期間費用、銷售利潤以及“以藥養醫”所帶來的制度性成本都轉而發生在流通環節,由代理商承擔。而這種極低的出廠價格,則在某種程度上也是部分藥企占領市場的手段之一。


      在流通環節存在巨大差價的同時,醫療機構的銷售環節由于執行15%的加成政策,而出現了“低價藥加得少、高價藥加得多”的問題。而這被認為是醫療機構熱衷“高價藥、大廚房”的重要原因。


      起草說明中指出,暫行辦法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利用價格杠桿,抑制流通環節不合理加價,規范市場交易價格行為,壓縮商業企業用于不正當促銷的價格空間,促進流通行業結構調整,減少經濟利益對用藥行為的影響。


      “高價低差率,低價高差率”


      暫行辦法沒有對藥品生產企業的實際供貨價進行控制,而重點指向流通環節。按照暫行辦法征集意見稿第八條的規定,藥品經營者批發環節的實際差價率(額),按照“高價低差率,低價高差率”實行上限控制。


      以批發環節差價率(額)控制標準為例,出廠價在10元以下,差價可達30%,出廠價在40-200元之間的,差價則只能是10%。而一旦藥品出廠價超過2000元,差價最多只能是185元。


      “這種方式確實擊中了目前底價報銷模式的要害,一旦暫行辦法出臺,很多靠倒票生存的代理企業將難以生存。”一位醫藥行業人士如是說。


      “如果暫行辦法推行,可能起到調整藥品流通領域多、小、亂、提高行業集中度的作用,”但牛正乾擔憂真正的問題可能仍然存在,只不過將轉移到生產企業,由生產企業通過廣告宣傳、會務差旅等費用完成套現。


      就在3月底,國家發改委發布了《關于加強藥品出廠價格調查和監測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物價部門做好藥品出廠價格調查和檢測工作;同時要求企業從2013年起,還應在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廠價格及年銷售收入和數量等。


      “未來暫行辦法一旦實行,那么藥品加價就將向生產環節轉移。如果要實現控制藥價的話,掌握真正的出廠價格就是基礎工作。”牛正乾如是說。



      重點仍在公立醫院改革


      對于暫行辦法的執行時間,起草說明還專門指出,“考慮到流通環節價格監管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將對藥品經營行為產生較大影響,企業和醫療機構需要一定時間熟悉和調整,”暫行辦法要求經營者在下一年(即2013年)4月31日前完成信息報送。


      由于暫行辦法計劃推行的時間迫近,有關醫藥企業應對措施的討論也已悄然展開,包括提高藥品出廠價格、改變包裝規格、提升財務處理稅票能力等等。牛正乾也指出,由于套現的壓力將轉向生產企業,財務處理難度將加大,有可能迫使企業對整個產品結構作出調整。


      依照當前的分析,暫行辦法的實行很有可能推動流通行業的整合以及生產企業的調整,但蔡江南認為,這種政府單方面的行政定價方式正是價格機制在醫藥領域失效的表現之一,也是致使價格機制失效的根本原因。


      蔡江南指出,價格體系扭曲,不僅無法使資源得到有效配置,而且還會造成甚至加劇醫藥領域內的問題和混亂。



      如果按照征集意見稿中醫療機構差價率(額)的標準來計算,購進價10元的藥品差價額為10×15%+0.5=2元;而購進價40元的藥品差價額則為40X10%+1.5=5.5元。也就是說,如果將40元的藥改為4個10元的小規格藥品,加價總額為8元,超過原來2.5元。


      這就意味著,暫行辦法真正發揮降低藥品費用支出的效果,仍需要改變醫療機構在現有制度下追求高藥價、大處方的激勵機制。一位參與意見征集的行業協會人士表示,“尤其是推進公立醫院的改革,解決公立醫院的籌資問題,真正實現醫藥分開。”


    來源:21世紀網-《21世紀經濟報道》作者:劉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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