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環境和醫患關系亟須專門立法規


    時間:2012-03-30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齊齊哈爾市第一醫院院長曹書杰對目前的醫療環境和醫患關系非常擔憂。他認為,有必要針對醫療事故處理領域進行專門的立法。

    曹書杰介紹說,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并公布了《侵權責任法》,該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然而,通過實踐與分析,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的內容仍然不夠詳盡,對醫療糾紛的特殊性缺乏考慮。

    一方面,在醫療過程中對人體造成傷害是不可避免的,如藥物本身具有的不良反應,手術本身就是通過創傷進行的。另外,疾病在發展變化的過程中又存在著某些復雜性、突發性和不可預見性,這些均是對醫務人員的法定免責事由,被醫學鑒定結論定為“不屬醫療事故”,但根據《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內容,醫務人員就要為風險承擔法律責任。從另一角度看,醫療服務是一項職務行為,醫務人員對他人造成的損害是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出現的,若認為只要受到損害,患方就可以向法院起訴獲得相應賠償的話,那么,有許多醫療項目,醫院或醫生就不敢開展,不愿意冒險,醫院也會被迫采取一些“保護性的醫療措施”,必然使醫患雙方利益都受到損害,但最大的受損者仍是廣大患者。

    另一方面,《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內容的出臺使《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醫學會鑒定體制也面臨巨大考驗。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就委托司法鑒定還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這一問題已經成為醫患雙方反復爭執的焦點問題。有的地方法院出臺了一些內部規定,有效解決了這一問題。但是更多地方沒有內部規定,法官也無所適從,這將極大的影響醫療糾紛案件的審理。

    此外,《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內容確定了醫療糾紛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以及附條件的推定過錯責任原則。那么也就意味著患方在醫療糾紛中應當舉證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曹書杰認為,國家立法部門應根據醫學科學和醫療行為的特殊性,盡快制定一部《醫療事故處理法》,具有獨立的規則與特點,將醫事訴訟區別于民事訴訟。這樣才能夠使醫療糾紛的訴訟處理走上一個公平、公正、快速、暢通的發展軌道,在最大限度保護患方權益的同時,也合理保護醫方的合法權益,從而為醫療行業這一高風險職業營造一個較為寬松的執業環境,使醫患之間能夠良好互動,形成高度的信賴感。

    來源:中國醫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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