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廣東省衛生廳發布《廣東省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并要求廣東省內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嚴格按照《指導意見》執行,基層醫療機構、專科醫院可結合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50、35成限用門檻
廣東省衛生廳表示,希望通過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治理,規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行為,有效遏制細菌耐藥;在2011年內實現抗菌藥物專項整治活動各項工作目標,三級醫院抗菌藥物品種原則上不超過50種,二級醫院抗菌藥物品種原則上不超過35種。建立和完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有效措施和長效機制。
為保證政策效果,《指導意見》對建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組織機構、職責范圍給出了明確要求。明確醫療機構負責人為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與專項整治的第一負責人,切實擔負起應有的責任。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下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由醫務、藥學、感染性疾病、質控管理、臨床微生物、護理、醫院感染管理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抗菌藥物專業臨床藥師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
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在院長的直接領導下、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并具體定義了相關職責,甚至對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的工作量化到“每季度開展1~2次活動,每次活動出席的人數不得少于總人數的3/4,并有相應的工作記錄”。
除了要求三級醫院抗菌藥物品種原則上不超過50種,二級醫院抗菌藥物品種原則上不超過35種外,《指導意見》還細化到同一通用名稱藥物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兒童用藥酌情增加,但需要報省衛生廳備案;三代及四代頭孢菌素(含復方制劑)類抗菌藥物口服劑型不超過5個品規,注射劑型不超過8個品規;碳青霉烯類注射劑型不超過3個品規;氟喹諾酮類口服劑型和注射劑型各不超過4個品規;深部抗真菌類藥物不超過5個品種。
選用國產抗菌藥量化
廣東省還要求醫療機構抗菌藥物遴選符合國家基本藥物的有關規定。二級醫院要結合醫藥衛生改革的精神,主要解決一般常見病的治療,應該面向基層,盡量使用有效、價格便宜、群眾接受的國產抗菌藥物,并要求使用的國產抗菌藥物(不包括合作、合資)品規數不少于30%。三級醫院使用的國產抗菌藥物(不包括合作、合資)品規數不少于10%。
對于醫療機構的抗菌藥物,《指導意見》明確應當由藥學部門統一采購供應,臨床上不得使用非藥學部門采購的抗菌藥物。醫療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調整周期原則上不得少于1年,并于每次調整后15個工作日內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對于因特殊治療需要,醫療機構需使用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以外抗菌藥物的,《指導意見》指出,可以啟動臨時采購程序。但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臨時采購抗菌藥物品種和數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藥物品種啟動臨時采購程序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5次。如果超過5次,應當討論是否列入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調整后的抗菌藥物供應目錄總品種數不得增加。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時采購情況應當每半年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此外,《指導意見》嚴格要求醫療機構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率不得超過60%;醫療機構門診患者抗菌藥物處方比例不得超過20%;醫療機構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強度應力爭控制在40DDD以下。
來源:醫藥經濟報 作者:劉正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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