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產權保護:重視藥品商標的國際注冊


    作者:黃清華    時間:2011-11-14





    重視馳名商品保護

    重視商標的國際注冊

    馳名商標因其知名度較高,且擁有者一般是規模較大的企業,因此,法律對它予以較大范圍的保護。但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保護程度,要根據商標的具體情況具體界定。一般來講,對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我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對公約其他成員國雖未在我國申請注冊、但經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應予以保護。

    第二,對具有獨創性的馳名商標可給予跨商品類別保護。例如,非“同仁堂”商標所有人將藥品上的馳名商標“同仁堂”用于保健食品、飲料等商品并申請注冊時,其申請就會被駁回。對于擅自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還可處以罰款。需要說明的是,盡管“同仁堂”未在保健食品和飲料商品上注冊,前述保護仍然可以實施,這就是人們所說的“擴大保護”的另一層含義。

    第三,對于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

    醫藥企業的商標只有通過認定,被確定為馳名商標后,我國《商標法》關于馳名商標跨商品、服務類別的特殊保護才能對其起作用。法律將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一般確定在“類似商品”和“近似商標”之內,目的在于避免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發生混淆、誤認;而法律對于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則實行“跨類保護”。需要說明的是“跨類保護”的含義是“跨類似商品保護”,而不是“跨商品類別保護”,而“跨類保護”決定了其保護范圍的標準已經不再是排除“混淆的可能性”。

    馳名商標“跨類保護”是否包含了所有領域,我國現行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界定。從立法本意來講,對跨類保護應有所限制,適度保護,應以足以引起消費者對商品的提供者和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產生某種聯想為判斷依據,不能涵蓋所有的領域。同時,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根據個案情況,考慮商標的知名度和顯著性情況以及被控侵權行為的誤導性等因素,在案件中作出合理判斷,不能將馳名商標變成無原則的全類保護。

    重視商標的國際注冊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TRIPS協議》要求,我國《商標法》經過修訂擴大了商標權的客體,例如,增加了包括三維商標、顏色商標等視覺商標注冊的規定。企業應重視應用這些新規定,做到寬注冊、廣注冊和多樣化注冊,這樣不僅能從新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獲得更大利益,也能為開拓國際市場做好風險防范準備。

    發達國家的企業十分懂得商標的國際注冊對于嚴防假冒和搶注的重要性。例如,日本大幸藥品工業株式會社工作(簡稱“大幸”)生產的“喇叭牌正露丸”已有90多年歷史,早在1983年已向中國國家商標局對包括“喇叭牌”和“正露”字樣及圖案在內的商標申請注冊并獲準登記。1994年7月,我國某醫藥公司進口日本和泉藥品工業株式會社﹙簡稱“和泉”﹚生產的“和泉牌正露丸”47990瓶出售,截至同年9月21日已售出10402瓶,非法所得108344余元。重視馳名商品保護

    重視商標的國際注冊

    馳名商標因其知名度較高,且擁有者一般是規模較大的企業,因此,法律對它予以較大范圍的保護。但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保護程度,要根據商標的具體情況具體界定。一般來講,對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我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對公約其他成員國雖未在我國申請注冊、但經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應予以保護。

    第二,對具有獨創性的馳名商標可給予跨商品類別保護。例如,非“同仁堂”商標所有人將藥品上的馳名商標“同仁堂”用于保健食品、飲料等商品并申請注冊時,其申請就會被駁回。對于擅自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還可處以罰款。需要說明的是,盡管“同仁堂”未在保健食品和飲料商品上注冊,前述保護仍然可以實施,這就是人們所說的“擴大保護”的另一層含義。

    第三,對于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

    醫藥企業的商標只有通過認定,被確定為馳名商標后,我國《商標法》關于馳名商標跨商品、服務類別的特殊保護才能對其起作用。法律將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一般確定在“類似商品”和“近似商標”之內,目的在于避免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發生混淆、誤認;而法律對于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則實行“跨類保護”。需要說明的是“跨類保護”的含義是“跨類似商品保護”,而不是“跨商品類別保護”,而“跨類保護”決定了其保護范圍的標準已經不再是排除“混淆的可能性”。

    馳名商標“跨類保護”是否包含了所有領域,我國現行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界定。從立法本意來講,對跨類保護應有所限制,適度保護,應以足以引起消費者對商品的提供者和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產生某種聯想為判斷依據,不能涵蓋所有的領域。同時,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根據個案情況,考慮商標的知名度和顯著性情況以及被控侵權行為的誤導性等因素,在案件中作出合理判斷,不能將馳名商標變成無原則的全類保護。

    重視商標的國際注冊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TRIPS協議》要求,我國《商標法》經過修訂擴大了商標權的客體,例如,增加了包括三維商標、顏色商標等視覺商標注冊的規定。企業應重視應用這些新規定,做到寬注冊、廣注冊和多樣化注冊,這樣不僅能從新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獲得更大利益,也能為開拓國際市場做好風險防范準備。

    發達國家的企業十分懂得商標的國際注冊對于嚴防假冒和搶注的重要性。例如,日本大幸藥品工業株式會社工作(簡稱“大幸”)生產的“喇叭牌正露丸”已有90多年歷史,早在1983年已向中國國家商標局對包括“喇叭牌”和“正露”字樣及圖案在內的商標申請注冊并獲準登記。1994年7月,我國某醫藥公司進口日本和泉藥品工業株式會社﹙簡稱“和泉”﹚生產的“和泉牌正露丸”47990瓶出售,截至同年9月21日已售出10402瓶,非法所得108344余元。

    來源:中國醫藥報 作者:黃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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