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藥物招標影響新醫改進程 在探索中前進


    時間:2011-01-25





      “保基本、重基層、強基礎”,是基本藥物制度的核心。基本藥物招標是基本藥物采購最重要的環節,將決定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影響到新醫改的整體進程。國務院辦公廳前不久發布的《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5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在基本藥物招標的方式和機制、評價的方式和方法、生產和配送的關系、價格的控制和把握等方面進行了新的探索。


      探索一:采購機制和招標方式


       “雙信封”招標、量價掛鉤、單一貨源承諾、生產企業承擔配送責任、省采購服務中心代替醫療機構進行采購、一品三劑型兩規格、國庫統一結算等均是新規定的核心要點和創新亮點。安徽作為第一個試點的省份,平均降低藥品價格47.22%,比醫療機構的實際采購價降低8%,中標價格明顯低于之前各地招標藥品的中標價格。安徽基藥招標中共有857個品規的國家基本藥物品種成為中標藥品,其中,297個(占比為34.6%)品規是我國排名前100名醫藥企業的產品,494個品規(占比為57.6%)是排名前400名企業的產品。安徽省藥監部門自中標結果出來后對每一批次的藥品質量在出廠、流通和使用三個環節都進行了抽檢,目前沒有發現質量問題。這些數據也回應了業內質疑的“安徽模式”中出現“價格虛低,出現質量問題”、“中標的都是小企業,品牌企業不能中標”、“以價格為導向”等問題。


       “雙信封”招標是一種招標中常用的方式,首次在藥品招標中應用,機制無需探討,關鍵是評價標準的設置,如果標準不符合實際,結果將與之前的招標沒有差別。量價掛鉤的執行在招標報價中可以發揮出批量作價的機制,其更應體現在醫療機構的使用中,如果醫療機構依然遵循“不使用低價產品而傾向于高價藥”的現行規則,則量價掛鉤將成為空話。招標議價對基本藥物中獨家、原研、專利、單獨定價、優質優價產品沒什么效果,因為招標難以達到降價的目的,因此對于此類產品要探討的應該是價格形成機制問題。


      探索二:生產商與配送商關系



      《指導意見》規定由生產企業進行配送商的委托,對配送負責,這一規定抓住了基本藥物采購的關鍵點。通過招標藥品的價格已經確定,無論誰來配送,醫療機構的采購價格都不會改變,因此只要能夠確保配送到位,配送商由誰去選、選誰其實并不重要。這一規定打破了先前形成的固有的供貨鏈條,可謂創舉。不對配送商選擇,由市場決定誰來配送,實際上減輕了政府部門在選擇中的壓力,減少了出現各種區域保護、尋租、商業賄賂的可能性。


      以前的“由生產企業直接配送”,其實忽略了在醫藥供應鏈中流通企業的價值。通過減少流通環節來降低藥品價格,理論上沒有錯誤,但是在招標體制下,生產企業的配送成本將高于配送企業,不利于解決藥價虛高問題。


      探索三:市場價和中標價


      從《指導意見》中可以看出,政府非常明確地知道現行的、在市場競爭中形成的藥品供貨價格低于現行的中標價格,以此要求基本藥物的價格參考各地形成的市場供貨價格、零售價格。而在上一輪招標中中標藥品價格高于市場供貨價格的現狀,值得大家反思。


      由于各地擁有巨大的規制權利,《指導意見》環環相扣的設計是否可以得到有效實施讓人關注。安徽作為試點省份率先實施該方案,經過地方政府的努力,大大降低了基本藥物的中標價格,使其與市場價格更加接近,已是一大進步。


      探索四:招標實質回歸


      集中采購是國際上通行的采購方式,是市場化的體現,也被各國的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降低采購成本的方法。藥品集中采購在我國失靈,主要是因為集中采購已經異化為降價、二次限價和對商業賄賂的打擊。從《指導意見》中可以看到,集中采購有了量的規定,不只是資格的競爭,也是市場份額的競爭,招標的實質在逐漸回歸,但是也必須防止基本藥物采購的再次異化,如行政代替市場、地方保護主義等。



      基本藥物制度是新醫改中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建設的主要內容,是一項解決百姓基本醫療保障的國策,起步艱難但前途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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