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保支付標準能否終結“藥價虛高”


    時間:2016-12-23





      近日,人社部聯合衛計委共同就修訂完成的《關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制定規則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簡稱《意見》,再次向各省廳征求意見。據媒體報道,《意見》的正式稿將在今年12月底與新版醫保目錄一并出臺。


      所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簡稱醫保支付標準指的是,參保人員在使用醫保目錄內藥品時,醫保基金支付藥品費用的基準。醫保基金根據藥品的支付標準及醫保支付規定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支付藥品費用。


      早在去年5月,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發布的《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就提出,“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制定的程序、依據、方法等規則,探索建立引導藥品價格合理形成的機制”。


      事實上,我國對藥品價格的管理是一個不斷探索的過程,藥價經歷了一個從全面管制到放開、又從放開到恢復部分管制的曲折過程。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我國啟動了藥價市場化改革。彼時,我國藥品生產企業迅速增長,藥品短缺問題得以解決。可是不久,“藥價虛高”“看病貴”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問題,我國又開始以“最高零售限價”對藥價進行管制,并連續啟動了大范圍的強制藥品降價,但“藥價虛高”依然存在,還同時出現“藥價虛低”,導致許多廉價藥從市場上消失。


      此次,《意見》的出臺標志著藥價改革正逐步向前推進,藥價的管理模式從以往“最高零售限價”的政府直接管制,轉向“醫保支付標準”的政府間接干預。


      據媒體披露,《意見》將醫保支付標準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定點醫療機構藥品實際銷售的價格等于支付標準的,醫保基金和參保人員均以支付標準為基礎支付費用;二是定點醫療機構藥品實際銷售的價格低于支付標準的,醫保基金以支付標準為基礎支付費用,參保人員以實際銷售價格為基礎支付費用;三是在按藥品通用名制定支付標準的情況下,定點醫療機構向參保人員出售藥品的價格高于支付標準的,醫保基金仍以支付標準為基準支付費用,在臨床必需、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參保人員以實際銷售價格為基準,按照醫保規定的個人分擔比例支付費用。


      從《意見》來看,醫保支付標準主要干預醫保藥品的支付水平,而不是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當藥品實際交易價格低于支付標準時,由醫保機構按照實際交易價格進行支付,當藥品實際交易價格高于支付標準時,高出部分醫保不予支付,這樣能促進醫療機構主動采購同等質量的低價藥品,有助于解決“藥價虛高”。


      需要指出的是,醫保支付標準并不是醫保部門直接制定的藥價,而是醫保基金就某一藥品向提供方的醫療機構,設立結算費用的基準。醫保部門在以市場機制形成的藥價體系中,其獲得的僅僅是作為主要支付方的出價權,不是定價權。其本質是為醫保目錄內的藥品消費設定補償標準,以達到發現市場真實價格以及引導價格合理形成的目標。


      目前,我國的全民醫保制度已基本建立,來自醫保機構的購買占據了大部分藥品的市場份額,醫保支付標準對藥品市場價格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引導力。可以預見,隨著醫保支付標準的實施,這一政策既有助于達到醫保基金控費的目的,又有助于調動醫療機構采購低價藥的積極性。


      此次《意見》允許醫療機構銷售藥品的價格高于醫保支付標準,其中高出的部分由個人支付,醫保部門的主要目的是鼓勵藥品優質優價,但也要防范醫療機構抬高藥品銷售價格或多使用高價藥,然后向患者轉嫁費用。因此,還需明確規定,如果藥品不是獨家品種,應規定醫療機構必須同時配備價格不高于醫保支付標準的同類藥品供患者選擇。


      最后,必須強調的是,醫保支付標準的制定必須以藥品交易市場比較完備的信息為基礎。可是在我國公立醫療機構的行政壟斷沒有打破和醫生報酬機制沒有改革的情況下,醫生使用高價藥動機仍然存在,藥價的信息仍然會被嚴重扭曲。因此,必須加快醫療、醫藥、醫保三醫聯動的改革,讓醫療回歸看病的角色,理順醫藥供需關系,才能真正終結“藥價虛高”。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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