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行業臨床數據造假行為屢禁不止,引發社會關注。4月10日,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司法解釋,首次將臨床數據造假騙取藥品批文納入刑事處罰,最高可判死刑。此前,《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對臨床數據造假的處罰均有規定,處罰手段包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列入黑名單等。但僅限于行政處罰,處罰對象以機構為主,對個人的處罰力度有限。此次將臨床數據造假入刑,加大了違法成本,為保障公民用藥和生命安全,可以說提供了更堅實的法治保證。
我國每年都有大量新藥上市,幾乎每天都有藥物臨床試驗進行。先在動物身上試過毒性后,即在健康人身上測試安全性,之后在病人身上測試療效。因藥物的毒副作用等真實臨床數字,既可為藥企改進配方提供科學依據,也為患者用藥提供了安全前提。然而,由于長期以來臨床試驗多環節存漏洞,藥企研發與醫院臨床醫護之間存在利益輸送,加上藥監局所派駐稽查員的監察力度疲軟,稽查手段、技術滯后,致使數據造假現象十分嚴重。
一些醫藥界人士透露,2015年食藥監總局啟動7.22核查一年以來,目前超八成的新藥申請被藥企撤回或國家食藥監總局不通過。更為準確的數據是,根據《中國臨床藥理學雜志》,2013年有85.7%的臨床試驗機構試驗記錄不規范,并且47.4%的試驗機構試驗實施和試驗藥物管理不規范。
有數據統計,在美國新藥的研制費用平均為9億美元,而人體試驗開銷就占了40%。按國際藥物臨床試驗通行慣例,藥品研發企業或CRO公司會派出監察員(CRA),對臨床試驗機構進行監督。但在我國,對于藥物臨床試驗行業的質量規范和行業法規,只有一部《藥物臨床試驗管理規范》。盡管對研發、試驗及監察員職責有明確規定,但缺乏第三方的監督與制衡,更因位階較低,缺乏應有的法律尊嚴和威懾力。況且新藥審批通常“嚴進寬出”,即只要獲準進入臨床試驗階段,最終絕大多數都能獲得許可證書。無疑,催生了試藥市場以及臨床數據弄虛作假種種亂象。
臨床試驗數據造假,可謂后果很嚴重。臨床試驗作為驗證藥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金標準,一旦數據出問題,就無法保證上市藥物的安全有效,更重要的如有些被隱瞞了的不良反應,會直接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臨床試驗作為循證醫學的數據基礎,只有臨床試驗的數據真實可靠了,在大健康、大數據領域,醫藥行業的數據才有參考和應用的價值。否則,只能形成誤導;臨床試驗數據大量造假,勢必造成劣幣驅除良幣的后果,進而影響藥品的研發。
是故,有必要從源頭開始,驅逐臨床數據造假的惡魔。無論藥企還是臨床醫護都當恪守職業操作,把實事求是作為職業生命予以敬畏。以科學良知為本,對臨床試驗作真實無偽的記錄。加強全過程的監督和程序性約束,當務之急是完善相關法律,將藥企、臨床醫院、試藥人及中介監督機構的權力、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規范化程序化,盡可能地堵塞人為造假的空間。
尤其藥企處于利益鏈的頂端。知情人透露,藥廠為縮短流程,盡快上市,或者夸大療效,或伙同醫生或者CRO公司造假。對此唯有嚴懲,實現剛性約束,才能擠壓造假空間,重建市場秩序,徹底鏟除弄虛作假的利益鏈條。原有的法規僅限于行政處罰,處罰對象也以機構為主,對個人的處罰力度有限,自然很難有約束力和震懾力。而將臨床數據造假入刑,無疑提供了一柄利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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