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方面 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中,明確了“生產經營企業要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切實履行主體責任”,但是對于藥品生產企業的藥品追溯系統要建成什么樣,除了藥品生產企業外,物流承運商、商業客戶、銷售終端、醫院等,怎么參與到藥品的追溯過程中,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都沒有明確的界定和說明,只是規定了“藥品生產企業是追溯的責任主體”。然而,藥品從生產企業出庫到最后抵達消費者手中,還需要經過幾個關鍵環節,這些關鍵環節一旦出現問題,難免會導致藥品召回和不良事件發生。
基于以上原因,建議相關部門在法規層面,明確界定藥品追溯過程中,除藥品生產企業外,其它關鍵節點的權責,而不是僅僅規定“藥品生產企業是追溯的責任主體”,從而確保消費者用藥安全。
藥品追溯碼 面對日益全球化的藥品供應鏈,要想實現全球范圍內的藥品追溯,藥品追溯碼的設計需要考慮到全球的唯一性,而不是中國的唯一性。因此,筆者建議采用國際GS1標準方式進行藥品追溯碼的編制。藥品生產企業對現有賦碼線體和軟件進行一定程度的改造,從現有的一維條形碼逐步轉變為二維碼,可以用更小的空間記載更多的產品信息。新藥品追溯碼標準的統一,需要從國家層面進行規劃和推進,如果能從供應鏈的角度將生產企業、物流承運商、商業客戶、銷售終端、醫院使用的編碼標準進行統一,在提高效率的同時,也可以降低供應鏈各關鍵節點的成本。統一的標準是實現信息有效互通、高效共享的基礎。
建立第三方產品追溯系統監管體系 國家作為藥品監管的主體,在要求實現“藥品生產企業是追溯的責任主體”的過程中,第三方建立的藥品追溯數據庫,尤其是對于以云模式為多個藥品生產企業共享的數據庫,誰來進行監管?藥品生產、流向信息的安全如何保障?如何實現數據只對數據的生成者進行開放?這些都需要通過法律的手段予以明確。
要想解決以上問題,建議國家有關部門通過試點的方式,選取醫藥行業追溯系統建設中的龍頭第三方企業,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對第三方產品追溯系統進行有效的監管和數據共享,實現對藥品從生產到銷售端到端的監控,為下一步實現藥品從生產到消費者全生命周期監控奠定基礎。
編后
“聚焦藥品追溯體系建設”系列報道至本期全部結束。該系列報道詳細介紹了美國、歐盟成熟的藥品追溯體系以供借鑒,并對我國藥企如何建立藥品追溯系統進行指導并提出建議。建立一套全程可控、可追溯的藥品系統,不僅可以為人民用藥安全有效保駕護航,對于藥品監管部門而言,也可提供信息化監管方法和手段,有效提高監管效能;對于藥品生產企業而言,可以動態掌握產品在各地的銷售及庫存情況,為產銷銜接、精準營銷奠定數據基礎。建設健全完善的藥品追溯系統雖不容易,但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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