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加強地方藥材標準管理,并明確了幾種禁止收載入地方藥材標準的情形。
據了解,禁止收載入地方藥材標準的情形包括:無本地區臨床習用歷史的品種,已有國家標準的藥材,國內新發現的藥材,藥材新的藥用部位,從國外進口、引種或引進養殖的非我國傳統習用的動物、植物、礦物等產品,經基因修飾等生物技術處理的動植物產品等。
通知要求,對與國家標準中的基原及藥用部位相同的藥材,地方藥材標準不得通過另起他名(包括原地區習用名稱)而收載;對與國家標準中的基原或藥用部位不相同的藥材,地方藥材標準不得采用國家標準中已有的名稱予以收載。
通知強調,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要在通知發布后6個月內,完成對已發布地方藥材標準的清理工作,及時廢止不應收載的地方藥材標準。對地方藥材標準中與國家標準同名而基原或藥用部位不同的,應組織專家根據地方傳統用藥習慣、異名及相關證明材料對該藥材進行更名,并發布地方藥材標準藥材名稱修訂通知。總局將組織國家藥典委員會對地方藥材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錯誤的,予以糾正;對發現違規和存在安全隱患的,予以通報,并責令糾正或撤銷相關標準。
來源:中國醫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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