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批復同意《中國保險投資基金設立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要求保監會會同相關部門認真做好中國保險投資基金籌建、監管等各項工作,加強溝通協調和監督指導,抓緊組織落實。
《方案》指出,為進一步發揮保險資金在國家投資和增加公共產品、公共服務中的重要作用,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設立有限合伙制的中國保險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基金總規模預計3000億元,分期募集,首期1000億元。
《方案》提出,基金是主要由保險機構依法設立,發揮保險行業長期資金優勢的戰略性、主動性、綜合性投資平臺。一是作為直接投資基金,滿足國家經濟戰略、混合所有制改革等產生的市場需求。二是作為母基金,對接國內外各類投資基金,特別是有政府參與、投資領域類似的其他投資基金。
《方案》指出,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設1名普通合伙人和若干有限合伙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出資設立中保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保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擔任普通合伙人,負責基金設立、募集和管理。有限合伙人由保險機構等合格投資者擔任。基金設立、募集和管理遵循法律法規規定和市場規則。中保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應根據公司法規定,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按照市場化方式組建管理團隊,建立有效激勵約束機制。
《方案》明確了投資范圍,基金緊密圍繞國家產業政策和發展戰略開展投資,主要投向“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等戰略項目,拉動力強、社會經濟效益好的棚戶區改造、城市基礎設施、重大水利工程、中西部交通設施、新型城鎮化等基礎設施建設,國際產能合作和“走出去”重大項目等。基金和中保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應在協議和章程中明確直接投資基礎設施建設的最低比例。在此基礎上,基金可投資于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物流、健康養老、能源資源、信息科技、綠色環保、中小微企業等領域。
在退出機制方面,《方案》明確,基金以股權方式投資的,采取公開上市、“新三板”掛牌、股權轉讓、股權回購、股權置換等方式退出;以債權方式投資的,應當明確投資期限和增信安排,按投資協議約定到期退出;以優先股或夾層基金等方式投資的,應明確股權回購、股權轉讓等退出方式。基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市場化原則,與項目方約定發生重大不利情形的退出方式,保障基金資產安全。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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