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曉靜代表建議:施行買賣同罪同罰加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刑罰力度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2-03-05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通過陸續出臺《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從根本上改變了舊社會婦女兒童的弱勢地位,保護了我國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但伸向婦女兒童的犯罪,特別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現象并沒有完全杜絕,在少數地方仍然十分猖獗,給受害婦女兒童及家庭帶來了無盡的痛苦。為此,建議施行買賣同罪同罰,加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刑罰力度,震懾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全國人大代表劉曉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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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10日,公安部在第二個中國人民警察節通報2021年打擊違法犯罪有關情況。其中,包括找回歷年失蹤被拐兒童10932名。其中,失蹤20年至30年的有2538名,失蹤30年至40年的有1812名,失蹤40年至50年的有371名,失蹤50年至60年的有190名,失蹤60年以上的有110名,失蹤被拐人員與親人分離時間最長達74年。尤其是近日,徐州豐縣八孩母親事件,更加引發了全社會對于拐賣婦女、兒童問題的關注。


      劉曉靜說,關注的焦點就是在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中,“買賣不同罪”,不利于保障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但對于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單列第一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很明顯,拐賣和收買量刑差距巨大。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人不是商品,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不容侵犯,嚴禁以任何理由買賣。但是,在我國刑事立法中,卻出現了一個奇怪的現象,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犯罪量刑,要比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犯罪甚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量刑還低。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金絲猴、大熊貓、豹子等,收購一只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劉曉靜指出:買賣一只動物就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買賣植物就能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收買一個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量刑最高才三年,嚴重背離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客觀上助長了這種犯罪行為的發生,難免讓人覺得“人不如猴、人不如物”,讓人對法律的公平正義價值產生懷疑,最終的危害后果就是人們對法律失去信心,對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護。


      2021年9月17日,國務院發布了《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下稱《行動計劃》),該《行動計劃》規定,始終保持打擊拐賣人口犯罪高壓態勢,修訂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健全反拐法律體系;完善法律適用制度,加大對收買被拐賣受害人行為、網絡拐賣人口犯罪的打擊力度。上述規定在國家層面上給提高“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刑罰提供了政策基礎和依據。


      “沒有需求就沒有買賣”。劉曉靜代表建議加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刑罰力度,施行買賣同罪同罰,遏制并消滅“買方市場”,從而震懾犯罪、阻卻犯罪、減少犯罪,有效預防拐賣人口犯罪的發生,真正保障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祝閱武 李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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