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學中介異地服務資質引爭議 十年前早已放開審批


    時間:2013-11-21





      近日,一則關于留學中介行業資質存疑的報道引起了消費者的廣泛關注。報道中指出,留學“黑中介”有幾種分類,一種是在涉外教育部教育涉外監管信息網的“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名單中找不到,只擁有省級地區審批的留學資質認定;一種是在涉外教育部教育涉外監管信息網的地區“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名單出現,從事異地服務的機構;還有一種,是沒有任何留學資質認定證書的服務機構。

      正所謂出國留學無小事,對于留學中介行業本就心存芥蒂的家長和學生來說,關于資質的詢問似乎已經成為衡量出國留學服務機構的基本指標。但對于資質的合法性還存在很多誤區。

      2010年后省級審批資質完全合法

      記者在網上查找到,2010年2月《廣州日報》曾發文稱,“自2004年以來,教育部就一直沒有審批過新的自費留學中介機構資質”,而且“2009年年底教育部的外事工作會議上已經決定,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質審批,將從過去的教育部審批,逐漸放權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教委審批”。同年12月10日,“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與天津、山東、江蘇、江西4個省市教育廳教委簽署了共建共管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協議,2010年開始試點,并逐步與更多省份簽署省部共建共管自費留學中介協議。”

      也就是說,近日報道中在涉外教育部教育涉外監管信息網的“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名單中找不到,只擁有省級地區審批的留學資質認定的留學機構,符合自2010年起就被教育部許可的資質審批流程,并不存在違法違規現象,不能稱其為“黑中介”。

      2004年已取消跨省經營審批

      奇怪的是,近日報道中用來作為規范榜樣的“教外綜資認字[2000]1號” 北京嘉華世達國際教育交流有限公司,記者在其官方網站上看到其8家分支機構也均沒有本地留學資質認定。

      翻查相關報道記者發現,2013年4月,新華網、騰訊網、鳳凰網等多家權威媒體已經對留學中介機構的跨省服務做過調查:“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跨省開展業務活動需經過審批的規定來自于《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1999年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五號)。然而在2004年5月19日,國務院發布【2004】16號文《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第十三條的規定已經明確取消了這一行政審批項目——也就是說在1999年的文件中規定留學中介跨省經營需要審批,但此文件已在2004年作廢。相關文件地址: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767.htm 教育部隨后也出臺了《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務院決定取消的教育部第三批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的通知》(教政法廳【2004】2號)也再次確認了此決定。”

      原文指出,“一些具有教育部頒發的留學中介服務資質的留學機構跨省在各地設立分公司,這些分公司只要具備當地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就完全屬于合法經營。并不存在著所謂的“黑中介”的嫌疑”。可以說,國內知名的留學機構,如嘉華世達、金吉列、天道、啟德、新通、澳際等出國留學服務機構,均屬于合法機構。

      選擇無任何資質的“黑中介”仍需謹慎

      值得一提的是那些名副其實的“黑中介”,不但沒有任何留學資質認定證書,甚至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也與教育服務沒有絲毫關系。一些“黑中介”急切地為了簽約獲取利潤,承諾消費者一些不切實際的服務項目,甚至是非法服務、低于市場價收費,以此避開消費者關于資質的疑慮,往往容易造成消費者的盲目消費,最后難以維權,不了了之。

      專家提醒,選擇此類機構消費者仍需謹慎,嚴把合同關,對服務合同的條款要逐條審查、仔細詢問,小心合同中出現的服務陷阱。中介機構給予的口頭承諾,應要求機構落實到書面上,避免“空頭支票”引起的糾紛。

    來源:2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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