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是我國1994年開始全面實施的新稅種,它對于減少稅收環節、合理征稅、促進稅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值得人們注意的是,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認定存在諸多問題,尤其是對一些特殊行業更是如此。
回收廢鐵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
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3月間,廣東省奧美特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為生產海綿銅,向一批個體廢品收購人員購買工業廢鐵、廢鐵粉共約1200噸。由于上述個體戶不是一般納稅人,就沒有開具增值稅發票給奧美特公司。
2009年4月,奧美特公司財務人員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2年10月10日《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精神及行業的通常做法,請具有廢舊物資回收資質的惠州市宏業五金有限公司為其代開了18份增值稅發票,貨物名稱為廢鐵,數量共931.5噸。開票后,宏業公司的財務人員按稅務部門的要求制作了相關財務資料入賬,奧美特公司的財務人員在收到這18份增值稅發票后,也制作了相關財務資料入賬。
2009年5月,奧美特公司用宏業公司開具的18份增值稅發票向稅務部門申報了增值稅,抵扣稅款人民幣291180.28元。
2010年7月份,奧美特公司及其股東羅智盟、溫金俗向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和惠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舉報,稱蔡惠玲在擔任奧美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2009年間,接受了宏業公司虛開的增值稅發票。
其后,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檢察院于2011年8月10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惠城區法院就此判決:被告單位奧美特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蔡惠玲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此外,2011年1月28日和2月21日,惠州市國稅局對奧美特公司分別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處罰決定書》,決定追繳增值稅291180.28元,罰款291180.28元。
被告人蔡惠玲不服該稅務處理決定書和處罰決定書,向廣東省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廣東省國稅局以本案公安機關立案在先為由決定行政復議中止審理。
究竟是“虛開”還是“代開”
為了進一步澄清當前虛開增值稅發票犯罪在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問題,近日,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疑難刑事問題研究咨詢專家委員會邀請了6位全國知名的刑事法律專家,就蔡惠玲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案進行了咨詢和論證。
與會專家在聽取了案情詳細介紹后,進行了深入分析后認為,宏業公司為奧美特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代開”而不是“虛開”。
對于上述結論,與會專家給出了幾點理由:
奧美特公司與宏業公司之間雖然不存在購銷貨物的事實,但是其曾經向第三人購買貨物。也就是說,奧美特公司是在收購廢舊鋼鐵后請宏業公司為自己代開數額相當的增值稅發票,而沒有虛開。
《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定性問題明確規定:“廢舊物資收購人員非本單位人員在社會上收購廢舊物資,直接運送到購貨方生產廠家,廢舊物資經營單位根據上述雙方實際發生的業務,向廢舊物資收購人員開具廢舊物資收購憑證,在財務上作購進處理,同時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將購貨方支付的購貨款以現金方式轉付給廢舊物資收購人員。鑒于此種經營方式是由目前廢舊物資行業的經營特點決定的,且廢舊物資經營單位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收取了同等金額的貨款,并確有同等數量的貨物銷售,因此,廢舊物資經營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不違背有關稅收規定,不應定性為虛開。”
一審判決認為奧美特公司向廢舊物資收購人員收購廢舊物資的行為與本案無關,與事實不符。正是由于向個體人員收購廢鐵無法獲得相應的增值稅票據,奧美特公司才請宏業公司代開18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該收購行為的存在證明宏業公司沒有為奧美特公司“虛開”發票,而僅僅是“代開”,與本案的定性有密切關系,而不是“其他經營行為”。
奧美特公司請宏業公司代開發票不是為了騙取稅款,也沒有給國家造成稅款損失。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騙取稅款的目的。奧美特公司向個體廢品收購人員收購廢舊鋼鐵后,為了將購進無票廢舊鋼鐵轉化成有票的憑證,請同屬于一個集團公司的宏業公司據實代開了增值稅發票,并非為了騙取國家稅款。
與會專家認為,廢舊物資回收行業對于促進再生資源的回收和利用、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具有重要意義。該行業在經營方式上不同于一般行業,存在其自身特殊性,在稅收方面國家也實施特殊的政策,并且多次調整,前后變化較大。根據中國物資再生協會所出具的《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中有關稅收問題的答復》,也肯定宏業公司的經營行為不屬于虛開增值稅的范疇。所以,對于宏業公司為奧美特公司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不宜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記者杜曉)
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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