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首先希望黃總作為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其各項公民權利包括全部民事權利在監獄中能夠得到充分的、不打折扣的保障。陳總推動“去黃”到底是出于公心還是私利,抑或是二者兼而有之,這都可以仁者見仁,但其實這并不重要。
1. 我首先希望黃總作為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其各項公民權利包括全部民事權利在監獄中能夠得到充分的、不打折扣的保障。這既是天賦人權,也是社會正義。對中國社會以及每一個中國人來講,這件事比國美之爭的結果重要一萬倍;同這件事相比,國美最后誰當家愛誰誰。
2. 我其次希望交戰雙方能夠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并基于國美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來推動這場紛爭的發展、演進和最終解決,按規則出牌,接受并尊重最終的牌局結果。即便在這個過程中無法做到不動氣,但至少要做到不撒野、不動粗,為中國企業家們奉獻出關于公司治理的精彩一課。對每一個關注中國企業成長和法治進步的人來說,這件事比國美之爭的結果重要一千倍;同它相比,國美最后誰當家同樣愛誰誰。
3. 我第三希望國美之爭的過程和結果對國美這家上市公司不至于有太大的不利影響,至少不要造成毀滅性的打擊。建立一個品牌不容易,毀掉一個品牌卻可以在一夜之間。對于除了黃總和陳總之外的國美電器的每一個股東來說,國美最后誰當家雖然不能說是愛誰誰,但畢竟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國美作為一家公司在風吹雨打之后依舊能夠健康成長。
4. 這是一場利用游戲規則進行商業博弈的戰爭,不是一場關于人品的比賽。我不敢說陳總人品一定如何或者不如和,同樣我也不敢說黃總人品一定就如何如何。在這個世界上,江湖義氣不等于人品,人品好的不一定總是對的,看似對的也不等于一定就伸張了程序公平與法理正義。
5. 這場戰爭的大致脈絡并不復雜:陳總利用現有公司章程和董事會議事規則試圖通過增發股份從而達到稀釋黃總股權的“去黃”目的,讓國美成為一家更加“公眾”的公司;黃總不爽,試圖通過罷免陳總奪回控制權。但董事會全面倒戈轉向支持陳總,因此黃總只好把罷免陳總的核心動議訴諸9月28日召開的股東會。但是,黃總之所以陷入今天的被動恰恰是因為他當年為了更高效地左右國美去向把一些本該由股東會決定的事項“下放”到董事會。后來黃總的鋃鐺入獄和貝恩成功進入董事會導致黃總失去對董事會的控制,這個時候才發現董事會的權限已經太大了。說得哲學一點,這叫種瓜得瓜,種豆得豆。說得體力勞動一點,這叫自己給自己挖了個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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