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本市場上,私募股權投資以高投入、高回報、高風險著稱。對于PE投資者來說,能在投資成功后取得高額收益是其期待的理想狀態,然而,并非所以PE都能投資成功,如果目標公司經營不善導致投資失敗后,PE就不得不面臨解散清算或破產清算的局面。
對于PE的清算退出,記者采訪了北京市朝陽區人大代表、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光超律師。
劉光超律師告訴記者,清算,是PE投資者最不愿意看到的情況,在這種清算模式下,收益最低,甚至有可能“血本無歸”,是私募股權投資最不成功的一種退出方式。換而言之,它意味著投資失敗。
“私募股權投資中的清算退出,多數是破產清算,少數是解散清算。”劉光超律師說,“由于先期我國破產立法方面的滯后,使得PE投資者利用清算的方式進行退出困難重重,但是我國在2006年8月27日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企業破產法》的出臺,使得破產清算制度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為PE投資退出失敗的破產企業提供了法律及制度上的操作規范。”
對于相當一部分私募股權投資來說并非投資就意味著成功,這同樣也證明了私募股權投資高風險、高回報、高失敗率的事實,或許,清算退出并不是私募投資者期望看到的,但也不失為一種挽回損失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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