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嘯經久不散,這次肇始于美國華爾街次貸危機的巨浪通過國際貿易迅速蔓延至全球范圍,無數的金融機構和實體經濟飽受摧殘,其間有企業破產倒閉,有企業苦苦支撐……經歷此次金融海嘯的肆虐。一直以來為人們所忽視的“內部控制”概念浮出水面,并日益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熱點。

金融海嘯席卷全球
方興未艾 內部控制概念始末
那么,何謂“內部控制”?內部控制是一個流程,受到企業董事會、管理層和全體員工影響,旨在為實現經營的效果和效率,財務報告可靠性和遵從適用法規的控制目標提供合理保證。
內部控制的概念最早可上溯到20世紀40年代。內部控制的發展經歷了萌芽期——即以帳目核對、崗位分離為主要內容的“內部牽制”階段;成長期——即以會計控制、管理控制為主的“內部控制制度”階段;發展期——即以控制環境、會計制度、控制程序為主的“內部控制結構”階段;成熟期——即以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監控五要素為主的“內部控制整合框架”階段。直至2002年7月,美國國會頒布了《2002年上市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案》(“Sarbanes-0xley Act”,簡稱SOX,又名《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提出了建立以美國反欺詐財務報告委員會發起組織委員會(Commission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簡稱COSO)發布的《內部控制——整合框架》為參照基準的內部控制框架體系,旨在強化公司治理,要求上市公司履行社會責任、加強獨立審計師的獨立性、強化財務披露要求、控制經營風險、提高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增強投資大眾的信心。該法案是1933年以來美國證券立法中影響最深遠的法案之一,由于其80%的內容或措施都與內部控制有關,故也被稱為“內部控制法案”。隨著《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出臺,內部控制也進入了與企業風險管理全面融合的階段。
有法可依 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
在借鑒和吸收國際監管新理念的背景下,我國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和保監會五部委于2008年6月23日聯合發布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2010年4月26日又聯合發布了《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簡稱《指引》)。該配套指引包括18項《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和《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這標志著適應我國企業實際情況、融合國際先進經驗的中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基本建成。我國已成為繼美國和日本之后第三個要求對本國企業實施全面內控審計的國家。
該《指引》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施行,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擴大到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并在此基礎上擇機在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時并鼓勵非上市大中型企業提前執行。
內部控制貫穿于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各個方面,只要企業存在經濟活動和經營管理,就需要加強內部控制,建立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對于我國上市公司的現狀而言,遵循國際標準、引入內部控制是十分必要的——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可以保證組織機構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轉,保護企業資產的安全、完整與有效運用,提高經濟核算的正確性與可靠性,推動與考核企業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評價企業的經濟效益,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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