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金業協會日前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要求,私募基金每季度至少一次向投資者做信息披露,單只規模在5000萬元以上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至少每月向投資者披露一次。
根據管理辦法,信息披露的主體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具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私募基金進行托管的,托管人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相關信息進行復核確認。
管理辦法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采取信件、傳真、電子郵件、官方網站或第三方服務機構登錄查詢等非公開披露的方式向投資者進行披露,并應通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報送信息。
信息披露內容包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的投資信息、基金的募集期限、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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