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業協會近期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公平競爭行為規范》(下稱《規范》)。《規范》要求基金銷售機構應自覺抵制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對本機構中基金銷售人員行為規范的檢查和監督。
《規范》共十五條,指出了防治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重要性,從基本管理制度、組織架構、工作機制、活動審批、財務制度、人員行為等多個方面提出了防治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要求。從《規范》可以看出,一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活動應當一并遵守《規范》;二是公募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的銷售活動均應受到規范;三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開展的基金銷售活動應具有實質性內容,能真正服務于基金銷售;四是要求基金銷售機構應自覺抵制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對本機構中基金銷售人員行為規范的檢查和監督。
基金業協會表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共同遵守規范,抵制基金銷售活動中的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推進基金管理人成為資產管理行業中最守信、最規范的機構投資者,樹立和保持基金行業良好的形象。
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作為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專業投資機構,規范自身的基金銷售行為,確保基金銷售合法、規范、有序的開展,共同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對于保護投資者利益,推進基金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大智慧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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