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介紹: 鄒融,武漢大學經濟學學士、計算機理學學士。曾就職于建設銀行湖北省分行國際業務部。2001年入行,曾在分行部室、支行、村鎮銀行任職,現任武漢分行小微及小區資產管理部總經理。
小微貸款業務中,同一客戶在銀行除了有信用、保證等弱擔保貸款外,一般還會有由房產、土地等資產提供擔保的抵押貸款。在實際操作中,銀行經常會遇到抵押物被其他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或弱擔保貸款出現風險時,銀行起訴并申請人民法院保全抵押貸款抵押物的情況。對于以上兩種情況銀行如何依法、合理和快速維權,在處理中有著不同的認識和操作。為有效節省訴訟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快依法清收,結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本文就銀行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查封后的操作和應用提出如下指引予以參考。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一)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第三十一條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2007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標的物后輪候查封的效力問題的批復》(法函[2007]100號)的批復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輪候查封、扣押、凍結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時自動生效,故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財產進行處分后,該財產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產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同時,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或抵債的,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人民法院無需先行解除該財產上的查封、扣押、凍結,可直接進行處分,有關單位應當協助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三)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法釋〔2016〕6號):
第一條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第二條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的,應當出具商請移送執行函,并附確認優先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及案件情況說明。
首先查封法院應當在收到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商請移送執行函之日起15日內出具移送執行函,將查封財產移送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執行,并告知當事人。
移送執行函應當載明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及首先查封債權的相關情況等內容。
第三條財產移送執行后,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在處分或繼續查封該財產時,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執行函辦理相關手續。
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對移送的財產變價后,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分配,并將相關情況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債權尚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應當按照首先查封債權的清償順位,預留相應份額。
第四條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共同的上級法院根據首先查封債權所處的訴訟階段、查封財產的種類及所在地、各債權數額與查封財產價值之間的關系等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由首先查封法院執行更為妥當的,也可以決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繼續執行,但應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內處分查封財產。
二、實際操作及運用
(一)抵押物被其他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查封后的操作和運用。
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抵押財產,如被其他法院查封或多輪查封,通常會在處置中遇到諸多障礙,從而影響銀行債權順利受償。長期以來,對于財產上既有優先債權又涉及多輪查封的處置,因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尚不明確,導致各地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做法不一,引起很多爭議。2016年4月14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很好的解決了各級人民法院之前一直存在的執行困惑,也對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抵押財產快速、順利處置帶來實質性的利好。
銀行在抵押貸款清收處置操作中應視情況采取不同處理方法:
(1)抵押財產被多家法院查封,如銀行既是該財產的抵押權人,又是該財產的首先查封人,按照以上法律規定,銀行在抵押物的處置上無任何障礙,實際操作中,應注意加強與銀行提起訴訟法院的溝通和協調,爭取快審快執,執行階段直接申請法院對該財產進行拍賣處置,拍賣成交并支付價款后,買受人可持拍賣成交裁定到有關單位辦理權屬轉移手續。
(2)抵押財產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首封法院已進入抵押物拍賣或變賣階段的,在抵押物處置后可能完全覆蓋銀行貸款本息的前提下,銀行可直接向該法院主張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而無需再另行訴訟,既節約了訴訟成本,又提高了清收效率。
(3)抵押財產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首封法院尚未進入執行程序或存在有意拖延處置抵押物情形的,銀行應盡快對出現風險的抵押貸款提起訴訟,進入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法院向首封法院出具商請移送執行函,收到首封法院移送執行函的回函后,銀行執行法院便取得了抵押物處置權。銀行執行法院在處分該財產時,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執行函辦理相關手續。如果首封法院收到商請移送執行函之日起15日內未回函或明確表示不予移送執行的,銀行應申請執行法院逐級報請執行法院和首封法院雙方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二)弱擔保貸款起訴并查封抵押貸款抵押物后的操作和運用。
銀行小微貸款業務中,在同一客戶弱擔保和強擔保兩筆貸款并存的情況下,當客戶發生經營不善、應收賬款回款困難、對外負債較高、行業不景氣等影響到客戶的還款能力及還款意愿時,一般情況下兩筆貸款均會出現逾期。在有限的還款能力下,客戶通常會選擇盡力歸還強擔保貸款,放任弱擔保貸款逾期。當客戶的貸款發生上述風險,且非訴方式無法取得清收效果時,銀行通常會將客戶名下所有貸款一起訴訟,并且通過弱擔保貸款案件查封銀行抵押貸款的抵押物。這種對同一風險客戶所有貸款均提起訴訟的方式,好處在于避免了漏訴,可起到中斷所有債權訴訟時效的效果。而弊端在于這種不區分具體情況一訴了之的清收方式,既增加了訴累、人力和訴訟成本,又增加了客戶的經濟負擔,不利于重組談判,也無法達到及時有效化解風險貸款的目的。
鑒于以上利弊,銀行在實際操作中可根據不同情況靈活予以處理:
(1)銀行弱擔保貸款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首先查封了抵押貸款的抵押物,銀行無需對抵押貸款另行訴訟,可在弱擔保貸款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直接向弱擔保貸款案件的執行法院主張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2)銀行弱擔保貸款僅輪候查封了抵押貸款的抵押物,抵押物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首封法院已進入抵押物拍賣或變賣階段的,在抵押物處置后可能完全覆蓋銀行抵押貸款本息的前提下,銀行也無需對抵押貸款另行訴訟,可直接向首封法院主張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3)銀行弱擔保貸款僅輪候查封了抵押貸款的抵押物,抵押物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首封法院尚未進入執行程序或存在有意拖延處置抵押物情形的,這種情況下銀行就應盡快對抵押貸款采取訴訟方式清收,在執行階段取得抵押物處分權后通過拍賣、變賣抵押物來受償銀行抵押貸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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