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連續有報社和其他進行體制改革的文化單位咨詢轉移文化企業國有產權的問題,雖然具體情況各不相同,但我們對這幾個項目給出的建議都含有一項同樣的內容:如能通過劃轉解決,就不要走轉讓的路。
劃轉與轉讓,都是將文化企業國有產權從原持有者轉移給新持有者的方式,但劃轉是無償的,而轉讓是有償的,劃轉的成本比轉讓要低得多。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國有產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的無償轉移。產權劃轉應該經過內部決策、清產核資或審計、簽署劃轉協議、主管部門審批、賬務調整、產權變更登記等手續。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則適用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活動。產權轉讓應該經過內部決策和批準、清產核資和審計、資產評估和備案、委托產權交易機構、進場公開交易、簽訂產權轉讓合同、進行產權變更登記等手續。
需要說明的是,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也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作為劃入或劃出一方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考慮到這些規定,報社等事業文化單位應當注意,一旦改制,即使改為國有一人有限公司,因為不是國有獨資公司,就可能不再符合作為劃轉主體的條件,也就不能再通過劃轉這種方式把其他國有文化企業無償整合進來了;而如果采取轉讓方式,那么成本就要大大增加;因此,在體制改革中如有劃轉的安排,應該在改制之前進行操作。當然,實踐中確有不少國有一人有限公司作為劃轉主體的案例,各單位自身所處環境如何還要具體分析。(宋長安)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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