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識產權反壟斷將有“指南針”


    來源:中國貿易報   作者:范麗敏 陳璐    時間:2016-04-13





      “預計今年上半年,由國家發改委起草的《關于濫用知識產權的反壟斷指南》將提交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科學院大學法律與知識產權系主任李順德在接受《中國貿易報》記者采訪時說。


      1月1日至20日,由國家發改委起草的《關于濫用知識產權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記者了解到,這部指南重點對可能排除限制競爭的知識產權協議和涉及知識產權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評估路徑和方法提供具體指引,涉及聯合研發、專利聯營、交叉許可、標準制定、價格限制、獨占性回授、不質疑條款、協議的豁免、不公平高價許可費、拒絕許可、搭售、差別待遇、禁令救濟等具體問題。其中,商務部也參與了該指南的起草。


      事實上,開展起草濫用知識產權反壟斷指南的機構,不止國家發改委,還有國家工商總局。


      國家發改委征求意見結束后半個月,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關于濫用知識產權的反壟斷執法指南(第七稿)》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與國家工商總局所起草的指南相比,這部指南更注重執法,界定了涉及知識產權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等行為,并對涉及標準制定和實施的壟斷行為、專利聯營、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行為作出界定,并就何種情形可以主張豁免給出了具體指引。


      “關于濫用知識產權反壟斷的立法指南由國家發改委與國家工商總局兩個部門各自開展起草工作并分別征求意見,顯示出該指南的影響力與重要性。”李順德說。


      李順德解釋稱,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執法機關包括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和國家工商總局3個部門,分別負責價格壟斷執法、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審查執法、與價格無關的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執法。事實上,這些均有可能涉及到知識產權濫用,特別是專利濫用問題,3個行政部門的反壟斷行政執法范圍內可能會出現交叉、重合。這需要對多頭執法如何加強協調的問題進一步考量,各個部門之間的管理內容有交叉,在執法力度、方式、管理方面存在不同,可能會出現一些需要加強協調的問題。如果能夠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建立一個統一的執法機構,將會更有利于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執法的規范化。


      “兩部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主要是在借鑒美國在1995年4月6日頒布的《知識產權許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以及歐盟在2004年頒布的《歐盟技術轉讓集體豁免條例》和《歐盟關于技術轉讓的指南》基礎上形成的。”李順德告訴記者,歐盟的《條例》與《指南》在2014年重新進行了修訂,提出一些新的理論,比如“相關創新市場”等,這些內容已經在國家工商總局起草的《指南》中有所體現。上述兩個征求意見稿在一些具體細節方面仍存在差異,需要兩部門進一步的協商與討論。


      去年年底,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完善規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法律制度,制定相關反壟斷執法指南”。


      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涉及如何在保護創新與打擊壟斷之間尋找平衡點的問題,也關乎國家鼓勵創新的大政方針,因而備受矚目。對于兩部《指南》的出臺,質疑與贊揚的聲音并存,其中不乏指南是否過于超前的質疑。對此,李順德表示,雖然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創立、運用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相對較弱,但是知識產權濫用同樣存在,應該客觀面對和加強研究,對其進行合理的規制。因此,起草《指南》并不存在“超前”的問題。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權利與限制是對立的統一,相輔相成。法律確認一個權利,勢必要對其予以限制,知識產權也不例外。(本報記者范麗敏 實習記者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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