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家工商總局12部門制定的《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審查規定》已出臺。
規定明確,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經營管理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應對廣告審查員審查通過的廣告進行復查、審核。經復查、審核,符合廣告法律法規的廣告,方可發布。
規定要求,大眾傳播媒介應當配備廣告審查員。廣告審查員應履行四項職責:
(一)審查本單位發布的廣告,提出書面意見;
(二)管理本單位廣告審查檔案;
(三)提出改進本單位廣告審查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協助處理本單位廣告管理的其他有關事項。
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蔣建國提出,各報刊社要嚴格執行《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審查規定》,切實抓好廣告質量管理,進一步加強事中監管;將廣告內容作為報刊出版質量綜合評估體系的重要指標;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完善舉報工作機制,廣泛發動群眾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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