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時政類報刊轉企改制九大問題解析
文/郭全中
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的轉企改制能有效地解決報刊出版單位數量過多、實力過弱、規模過小等突出問題,并進一步提高市場集中度、改善產業結構和強化核心競爭力,進而促進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的大發展大繁榮。當前,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改革進入攻堅期,雖然已經取得顯著成效,但還存在諸多突出問題有待解決。
之一:出資人問題
《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因此,出資人能否科學合理地行使其權利將決定著一個公司的成敗。對于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來說,一方面,由于其出版內容不同程度具有意識形態屬性,另一方面其資產形式多為國有獨資,這兩方面的原因導致其出資人的職責需要多部門行使,其出資人職責更難履行,也更難明確。
當前,在改革中,對傳媒業的出資人安排主要有以下四種方案:一是由當地政府擔當出資人,授權給傳媒集團相關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如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就是由廣東省政府當出資人,并授權給南方報業集團管委會經營其所擁有的國有資產并履行出資人職責,但是集團資產仍在省財政廳名下。二是由當地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浙江日報報業集團、杭州日報報業集團和寧波日報報業集團等傳媒單位的資產由當地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三是由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目前,中央級報刊單位轉企改制之后其資產由財政部履行出資人職責。四是由宣傳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上海市的傳媒單位多采取這種方式,如新華傳媒在其招股說明書中顯示的實際控制人是上海市委宣傳部。從上述出資人的幾種方式來看,方式林林總總,尚未形成統一明確的出資人制度。
科學明確的出資人制度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傳媒單位轉企改制的成效,因此,要結合各地實際情況,逐步形成統一、明確的出資人制度。建議可以成立獨立的文化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或直接由現有的國資委進行管理或者由財政部門成立專門的機構來履行出資人職責。
之二: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的范圍問題
當前的相關文件規定:省級、副省級和省會城市黨委機關報刊所屬的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文化、藝術、生活、科普等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專業技術性較強的行業性報刊出版單位,隸屬于企業法人的報刊出版單位,要先行轉制。從這條規定可以明確看出,省級、副省級和省會城市黨委機關報刊毫無疑問屬于時政類報刊,而其旗下所屬的其他單位可以認定為非時政類報刊。但是為數不少的地市級黨委機關報刊是屬于時政類報刊還是屬于非時政類報刊尚未明確,這也使得地市級報刊的轉企改制缺少指導性原則,會導致其無所適從。
之三: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的認定標準問題
當前的相關文件規定:晚報、都市報和財經類報刊不同于一般非時政類報刊,承擔著重要的輿論引導職責,按照有利于做大做強主流媒體的要求,中央各部門各單位所屬的都市類和財經類報刊、省級和副省級及省會城市黨報黨刊所屬的晚報、都市類和財經類報刊等出版單位,經批準可進行轉制。
一方面,晚報、都市類和財經類等報刊有一定的意識形態屬性,其轉企改制應該更加慎重;另一方面,如果能把這些報刊單位轉企改制并全面推向市場,將極大地促進中國報刊業的改革與發展。文件中提出“經批準可進行轉制”,但是從相關文件規定中尚不清楚由誰進行批準,到底是由中宣部和新聞出版總署進行批準?還是由當地的主管部門進行批準?如果是由當地的主管部門進行批準,則不同的地方認定標準肯定會存在較大差異,這就會對晚報、都市類和財經類報刊的轉企改制造成一定影響。
之四:堅持黨管媒體的問題
相關文件規定:堅持黨的領導,確保黨管媒體、黨管干部,確保正確政治方向。由于非時政類報刊也具有一定的意識形態屬性,無疑要堅持黨管媒體和黨管干部,但是如何更科學地堅持黨管媒體呢?
任何媒體和企業的關鍵在于人才尤其是高級管理人才,因此,只要管好干部就能有效地管好媒體。但是,如果事無巨細,既管干部又管資產,又管具體版面和事務,不僅和改革中政企分開的思路不一致,而且由于媒體的具體管理要充分體現專業化、精細化和科學化,黨委在具體事務管理上也不可能得心應手。因此,建議黨管好干部等重大問題,而具體事務由專業部門進行管理,以更好地實現專業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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