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轉企規程出臺


    時間:2011-08-18





    按照相關法律制訂人員安置和勞動關系調整方案

    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須提交7項材料

    為加快推進中央部門各單位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確保轉制工作規范有序進行,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近日制定出臺了《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轉制工作基本規程》(以下簡稱《規程》),供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作為轉制工作參考。

    據了解,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由中宣部、新聞出版總署牽頭,建立以中紀委、中組部、中編辦、中直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財政部、人社部、審計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為成員單位的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系會議辦公室設在新聞出版總署。

    此次出臺的《規程》僅適用于具有獨立法人的報刊出版單位轉企改制,內容包括如何制訂制工作方案,如何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如何實施國有資產管理,如何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如何注銷事業單位法人與辦理企業登記注冊,如何制訂人員安置和勞動關系調整方案以及如何向有關部門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等,有很強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人員安置和勞動關系調整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規程》明確指出,必須嚴格按照國辦發[2008]114號及中辦發[2011]19號精神,制訂人員安置和勞動關系調整方案,切實維護和保障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的合法權益。報刊出版單位要按照《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工作保險條例》等法律、依據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社會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參照《關于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后參加北京市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50號)文件確定的原則執行,具體參保時間另行確定。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北京市《關于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醫發[2004]185號)和《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5年北京人民政府158號令)執行。

    對于如何向有關部門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規程》指出,完成轉制的報刊出版單位要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于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規定,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7項材料:


    1、報刊出版單位轉制方案批復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核銷事業編制批復件;

    4、注銷事業單位法人證明;

    5、同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復印件;

    6、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繳費憑證;

    7、引入非公有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批準函;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于下發紅旗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等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名單的通知》(財稅[2011]3號)規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進行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于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前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則按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之日或核銷事業編制的批復之日起確定轉制完成并享受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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